«

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艺术性与实用性必须可分离—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7号

谢庆标律师 发布于 阅读:91 最高法指导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二、案件基本信息
2009年,左尚明舍公司设计了一款名为“唐韵衣帽间家具”的产品,其特点是融合传统中式与现代风格,采用独特板材花色、手工黄铜配件和对称造型。2011年,该公司通过网站宣传了这款家具。2013年,左尚明舍公司发现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生产、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销售的“唐韵红木衣帽间”与其设计高度相似。左尚明舍公司认为对方侵犯了其著作权,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南京中院)驳回了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江苏高院)改判侵权成立,要求中融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赔偿30万元,梦阳销售中心停止销售;中融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最高法于2018年12月29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维持二审判决。

三、案例核心观点解读
这个案子看似复杂,其实核心是回答一个问题:日常用的家具、器皿等“实用艺术品”,在什么条件下能受著作权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用大白话总结就是:著作权只保护实用艺术品的“艺术美感”,不保护“实用功能”;要获得保护,必须证明艺术部分是原创的,且能和实用功能“分开”。 下面我用三个层次,一步步解释清楚,保证非法律人士也能轻松理解。

第一层:著作权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

第二层:什么条件才能受保护?三个“必须”
法院强调,实用艺术品要获得著作权保护,必须同时满足:

  1. 独创性:设计是原创的,不是抄别人的,也不是通用样式。
    • 本案中,“唐韵衣帽间”的板材花色是左尚明舍公司自己设计的(用抽象手法融合传统中式元素,非木材天然纹路);黄铜配件(如波浪斜边、镂空角花)的位置、图案都是精心选择的;整体对称布局体现独特审美。这些都不是行业通用设计,证明是“独创”。
  2. 艺术性:设计要有审美价值,达到“美术作品”标准。
    • 法院认为,该家具通过色彩搭配、纹理变化、金属装饰等,创造出古典与现代交融的美感,普通人一看就能感受到“好看”,符合艺术性要求。
  3. 可分离性:艺术部分能独立于实用功能存在。
    • 如前所述,改动花色或配件,不影响衣帽间储物功能;而L形拐角角度、内部隔层等实用设计的变化,也不会破坏整体艺术效果。这证明艺术与功能“可分离”。
      注意:如果只满足部分条件(比如设计很实用但没艺术性,或艺术与功能绑死),就不能受著作权保护。

第三层:怎么判断是否侵权?看两点
即使作品受保护,还要证明别人“抄了”。法院采用两个简单标准:

  1. “接触”可能性:被告是否有机会看到原作品?
    • 本案中,左尚明舍公司2011年就在网上公开宣传“唐韵衣帽间”,而中融公司是同行家具商,完全可能看到。中融公司声称自己独立设计,却拿不出完整设计图纸和时间证据,法院不信。
  2. “实质相似”:只比艺术部分,不比实用部分。
    • 法院对比时,只看受保护的艺术元素:双方产品在L形轮廓、门板布局、黄铜配件、板材花色上高度相似;不同点(如拐角角度、内部隔层)属于实用功能,不影响整体艺术观感。因此,认定“实质相似”。
      通俗理解:就像两幅画——如果背景颜色、人物姿势一样,只改了画框材质,仍算抄袭。家具同理,艺术部分像就是侵权。

启示:对普通人和企业的意义

本案((2018)最高法民申6061号)清晰划定了实用艺术品的保护边界:法律鼓励艺术创新,但不阻碍实用功能的自由使用。记住核心——“艺术归艺术,功能归功能”,就能避开多数著作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