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艺术性与实用性必须可分离—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7号
一、案例检索信息
- 案件名称:左尚明舍家居用品(上海)有限公司诉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 案号:(2018)最高法民申6061号
- 裁判日期:2018年12月29日
- 指导性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57号(第28批指导性案例)
二、案件基本信息
2009年,左尚明舍公司设计了一款名为“唐韵衣帽间家具”的产品,其特点是融合传统中式与现代风格,采用独特板材花色、手工黄铜配件和对称造型。2011年,该公司通过网站宣传了这款家具。2013年,左尚明舍公司发现北京中融恒盛木业有限公司生产、南京梦阳家具销售中心销售的“唐韵红木衣帽间”与其设计高度相似。左尚明舍公司认为对方侵犯了其著作权,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南京中院)驳回了诉讼请求;但二审法院(江苏高院)改判侵权成立,要求中融公司停止生产销售、赔偿30万元,梦阳销售中心停止销售;中融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最高法于2018年12月29日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维持二审判决。
三、案例核心观点解读
这个案子看似复杂,其实核心是回答一个问题:日常用的家具、器皿等“实用艺术品”,在什么条件下能受著作权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用大白话总结就是:著作权只保护实用艺术品的“艺术美感”,不保护“实用功能”;要获得保护,必须证明艺术部分是原创的,且能和实用功能“分开”。 下面我用三个层次,一步步解释清楚,保证非法律人士也能轻松理解。
第一层:著作权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
- 保护“艺术美感”,不保护“实用功能”:
想象一把椅子——它既能坐人(实用功能),又有漂亮的雕刻花纹(艺术美感)。著作权法只保护雕刻花纹这部分,不保护“怎么坐得更舒服”这种功能。为什么?因为法律鼓励创新,但不能让一个人垄断日常用品的基础功能(否则别人连做椅子都不行了)。在本案中,“唐韵衣帽间”的板材花色、黄铜配件图案、对称造型属于“艺术美感”;而L形拐角设计、内部隔层空间属于“实用功能”(方便放衣服、匹配房间角落)。法院明确:著作权只覆盖前者,后者不受保护。 - 关键前提:艺术性与实用性必须“可分离”:
什么叫“可分离”?简单说,就是去掉艺术部分,实用功能依然能用。例如,把“唐韵衣帽间”的花色纹路、黄铜装饰全换掉,它还是个能放衣服的柜子——功能没变。但如果艺术和功能绑得太紧(比如一个花瓶的造型本身就是盛水功能的一部分),就无法分离,著作权也不保护。本案中,法院认定“唐韵衣帽间”的艺术元素(花色、配件)和实用功能(储物空间)能分开,因此艺术部分可受保护。
第二层:什么条件才能受保护?三个“必须”
法院强调,实用艺术品要获得著作权保护,必须同时满足:
- 独创性:设计是原创的,不是抄别人的,也不是通用样式。
- 本案中,“唐韵衣帽间”的板材花色是左尚明舍公司自己设计的(用抽象手法融合传统中式元素,非木材天然纹路);黄铜配件(如波浪斜边、镂空角花)的位置、图案都是精心选择的;整体对称布局体现独特审美。这些都不是行业通用设计,证明是“独创”。
- 艺术性:设计要有审美价值,达到“美术作品”标准。
- 法院认为,该家具通过色彩搭配、纹理变化、金属装饰等,创造出古典与现代交融的美感,普通人一看就能感受到“好看”,符合艺术性要求。
- 可分离性:艺术部分能独立于实用功能存在。
- 如前所述,改动花色或配件,不影响衣帽间储物功能;而L形拐角角度、内部隔层等实用设计的变化,也不会破坏整体艺术效果。这证明艺术与功能“可分离”。
注意:如果只满足部分条件(比如设计很实用但没艺术性,或艺术与功能绑死),就不能受著作权保护。
- 如前所述,改动花色或配件,不影响衣帽间储物功能;而L形拐角角度、内部隔层等实用设计的变化,也不会破坏整体艺术效果。这证明艺术与功能“可分离”。
第三层:怎么判断是否侵权?看两点
即使作品受保护,还要证明别人“抄了”。法院采用两个简单标准:
- “接触”可能性:被告是否有机会看到原作品?
- 本案中,左尚明舍公司2011年就在网上公开宣传“唐韵衣帽间”,而中融公司是同行家具商,完全可能看到。中融公司声称自己独立设计,却拿不出完整设计图纸和时间证据,法院不信。
- “实质相似”:只比艺术部分,不比实用部分。
- 法院对比时,只看受保护的艺术元素:双方产品在L形轮廓、门板布局、黄铜配件、板材花色上高度相似;不同点(如拐角角度、内部隔层)属于实用功能,不影响整体艺术观感。因此,认定“实质相似”。
通俗理解:就像两幅画——如果背景颜色、人物姿势一样,只改了画框材质,仍算抄袭。家具同理,艺术部分像就是侵权。
- 法院对比时,只看受保护的艺术元素:双方产品在L形轮廓、门板布局、黄铜配件、板材花色上高度相似;不同点(如拐角角度、内部隔层)属于实用功能,不影响整体艺术观感。因此,认定“实质相似”。
启示:对普通人和企业的意义
- 设计师/企业:想保护产品设计,需突出“艺术原创性”(如独特图案、造型),并证明艺术与功能可分离;及时做著作权登记(如本案2013年的登记),保留设计草图、宣传记录等证据。
- 生产者/销售者:仿制时不能只改实用部分(如内部结构),如果艺术外观相似,仍可能侵权。本案中,中融公司只调整了拐角角度,但花色、配件等艺术元素雷同,最终败诉。
- 消费者:购买时留意产品是否有原创设计声明,避免无意中支持侵权商品。
本案((2018)最高法民申6061号)清晰划定了实用艺术品的保护边界:法律鼓励艺术创新,但不阻碍实用功能的自由使用。记住核心——“艺术归艺术,功能归功能”,就能避开多数著作权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