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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用无关不动产造成损失应予国家赔偿—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42号

谢庆标律师 发布于 阅读:7 最高法指导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重庆某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简称“重庆某广公司”)等将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的商场出租给两家公司:一家做汽车租赁,一家开健康超市。两家租户按时支付租金到2012年7月。2012年5月,这两家租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立案侦查,警方随即扣押了商场内的涉案物品和车辆。2013年5月,商场租约到期,警方未将扣押物品移走,而是转移到重庆某广公司所有的车位内长期保管,直到2017年9月才清空。这4年多时间里,重庆某广公司无法出租这些车位和商场,损失了租金、物业费等共计100多万元。公司向警方申请国家赔偿,但被拒绝;申请复议后仍被维持。最终,重庆某广公司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赔偿决定,法院判决警方赔偿1083300元。

三、裁判观点解读
这个案例的核心是:司法机关在办案时,如果违法占用与案件无关的他人房产,造成经济损失,必须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下面我用大白话分层次解释法院的裁判观点,让非法律人士也能轻松理解。

第一,什么是“违法占用”?关键看是否必要和无关
警方在刑事案件中扣押涉案物品(如车辆、文件)是合法的,但必须严格限制在“必要范围”内。本案中,警方扣押租户的物品本没问题,但租约到期后,他们没有将物品转移到合适的保管场所(如专门仓库),而是直接占用重庆某广公司的车位长达4年多。更关键的是,重庆某广公司是无辜的房东,与租户的犯罪案件毫无关系。法院认为,这种占用超出了办案必需——警方完全可以通过租赁仓库等方式保管物品,而非强占他人房产。就像邻居打架,警察来处理时,不能把无辜路人的自行车长期锁在派出所,还说“这是为了保管证据”。

第二,没正式“查封”房产,为什么也算违法?重点在“实际占用”
警方辩称:我们只扣押了涉案物品,没对重庆某广公司的车位下过查封文件,所以不违法。但法院指出:国家赔偿法保护的是“财产权”,不能只看表面手续。虽然车位没被贴封条,但警方把大量物品堆在里面,导致房东无法使用、出租,这实质上就是变相“扣押”了房产。好比你借朋友的车库放东西,说好放一周,结果赖着不走四年,朋友想卖车都进不去——这本质上侵犯了朋友的财产权。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也明确:只要办案机关占用的财产与案件无关,且未及时归还,就属于“违法扣押”。

第三,为什么必须赔偿?损失真实存在,法律有硬性规定
重庆某广公司的损失是实实在在的:车位空置4年,损失租金、物业费、水电费等108万多元。法院强调,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司法机关违法扣押财产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这里的“财产”不仅指被扣押的物品,还包括因办案被连带占用的无关财产。警方明知房东无辜,却拖延到2017年才清空车位,这种不作为放大了损失。法律不保护“懒政”——办案机关有义务及时评估财产关联性,无关的必须立即归还,否则就要为拖延买单。

第四,对普通人的启示:权利受侵时如何维权
这个案例给老百姓提了个醒:如果你的房产、车辆等被司法机关“借用”办案,即使没收到查封通知,只要满足三点,就能申请国家赔偿:(1)你与案件完全无关;(2)占用是办案机关主动行为;(3)造成了实际损失(如租金、折旧)。维权步骤很清晰:先向办案机关申请赔偿,被拒后向上级机关复议,最后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记住,法律保护无辜者——司法权不能以“办案需要”为名无限扩张,否则国家必须为错误买单。

(注:本文严格依据(2018)渝05委赔12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42号编写,读者可通过案号在裁判文书网检索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