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输出的数据格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8号
一、案例检索信息
- 案件名称: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 案号:(2006)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34号(一审);(2006)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10号(二审)
- 裁判日期:2006年12月13日(二审判决)
- 指导性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8号(2015年4月15日发布)
二、案件基本情况
北京精雕公司开发了一套名为“精雕CNC雕刻系统”的设备,包含自己研发的JDPaint雕刻软件和配套的雕刻机。用户在电脑上用JDPaint软件设计图案后,会生成一种叫“ENG格式”的数据文件。这个文件只能被精雕自家的雕刻机读取并执行加工指令。
后来,上海奈凯公司推出了一款数控系统软件Ncstudio,宣称能“全面支持精雕各种版本的ENG文件”。也就是说,其他厂家的雕刻机只要装了奈凯的软件,也能读取JDPaint生成的ENG文件,从而绕开必须购买精雕雕刻机的限制。
精雕公司认为,奈凯公司“破解”了ENG格式的加密措施,属于故意破坏其为保护软件著作权而设置的技术措施,构成侵权,于是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48.5万元。
奈凯公司则辩称:ENG文件只是软件运行后生成的数据,不是软件本身,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自己只是让软件能读取这种格式,并未复制或盗用JDPaint代码,不构成侵权。
法院最终驳回了精雕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两级法院均认定奈凯公司不侵权。
三、裁判观点通俗解读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其实就两个:
- JDPaint软件生成的ENG格式文件,是不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软件”?
- 奈凯公司开发能读取ENG格式的软件,算不算“破坏技术措施”从而侵犯软件著作权?
我们一个一个来看。
(一)ENG格式文件不是“软件”,不受著作权保护
很多人可能以为:只要是软件生成的东西,就属于软件的一部分,应该受保护。但法律不是这么看的。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受保护的“软件”只包括两部分:
- 计算机程序:就是能让电脑执行任务的一串指令(比如代码);
- 文档:比如说明书、流程图等解释软件怎么用的材料。
而ENG文件是什么呢?它是用户在JDPaint里输入图形、尺寸等信息后,软件“算出来”的结果——就像你用Word写完一篇文章点“保存”,生成的.docx文件。这个文件记录的是你的内容,不是Word软件本身的代码。
更重要的是,ENG文件本身不能被电脑直接“运行”去完成任务,它只是一堆数据。而且这些数据是用户输入的,不是精雕公司创作的。所以,ENG文件既不是程序,也不是文档,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软件”范畴。
(二)给数据格式加密,不等于“保护软件著作权”的技术措施
法律确实规定:如果有人故意避开或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那就构成侵权。
但关键在于:这个“技术措施”必须是为了保护“软件著作权”本身,比如防止别人复制、盗用软件代码。
而本案中,精雕公司对ENG格式加密,目的并不是防止别人复制JDPaint软件——因为JDPaint根本不对外卖,只装在自家机器上。它的真正目的是:让只有自家的雕刻机才能读ENG文件,从而把软件和硬件“绑死”,迫使用户买了软件就必须买它的机器。
法院明确指出:这种做法本质上是为了垄断市场、获取额外商业利益,而不是为了保护软件著作权。因此,这种加密不属于法律所认可的“保护软件著作权的技术措施”。
既然不是合法的技术保护措施,那奈凯公司开发软件去读取ENG格式,就不算“故意破坏技术措施”,自然也就不构成侵权。
(三)法律划清了“保护创新”和“限制竞争”的边界
这个判决其实传递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理念: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创作,不是商业模式。
企业当然可以靠技术创新赢得市场,比如开发更好用的软件、更高效的机器。但如果试图通过给数据格式“上锁”来强制用户只能用自家全套产品,这就超出了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涉嫌滥用权利、限制公平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案选为指导案例48号,正是为了明确:不能把著作权当作捆绑销售、排除竞争的工具。这既保护了真正的软件创作者,也保障了市场的开放性和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