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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输出的数据格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8号

谢庆标律师 发布于 阅读:33 最高法指导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二、案件基本情况

北京精雕公司开发了一套名为“精雕CNC雕刻系统”的设备,包含自己研发的JDPaint雕刻软件和配套的雕刻机。用户在电脑上用JDPaint软件设计图案后,会生成一种叫“ENG格式”的数据文件。这个文件只能被精雕自家的雕刻机读取并执行加工指令。

后来,上海奈凯公司推出了一款数控系统软件Ncstudio,宣称能“全面支持精雕各种版本的ENG文件”。也就是说,其他厂家的雕刻机只要装了奈凯的软件,也能读取JDPaint生成的ENG文件,从而绕开必须购买精雕雕刻机的限制。

精雕公司认为,奈凯公司“破解”了ENG格式的加密措施,属于故意破坏其为保护软件著作权而设置的技术措施,构成侵权,于是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48.5万元。

奈凯公司则辩称:ENG文件只是软件运行后生成的数据,不是软件本身,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自己只是让软件能读取这种格式,并未复制或盗用JDPaint代码,不构成侵权。

法院最终驳回了精雕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两级法院均认定奈凯公司不侵权。


三、裁判观点通俗解读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其实就两个:

  1. JDPaint软件生成的ENG格式文件,是不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软件”?
  2. 奈凯公司开发能读取ENG格式的软件,算不算“破坏技术措施”从而侵犯软件著作权?

我们一个一个来看。

(一)ENG格式文件不是“软件”,不受著作权保护

很多人可能以为:只要是软件生成的东西,就属于软件的一部分,应该受保护。但法律不是这么看的。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受保护的“软件”只包括两部分:

而ENG文件是什么呢?它是用户在JDPaint里输入图形、尺寸等信息后,软件“算出来”的结果——就像你用Word写完一篇文章点“保存”,生成的.docx文件。这个文件记录的是你的内容,不是Word软件本身的代码。

更重要的是,ENG文件本身不能被电脑直接“运行”去完成任务,它只是一堆数据。而且这些数据是用户输入的,不是精雕公司创作的。所以,ENG文件既不是程序,也不是文档,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软件”范畴

(二)给数据格式加密,不等于“保护软件著作权”的技术措施

法律确实规定:如果有人故意避开或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那就构成侵权。

但关键在于:这个“技术措施”必须是为了保护“软件著作权”本身,比如防止别人复制、盗用软件代码。

而本案中,精雕公司对ENG格式加密,目的并不是防止别人复制JDPaint软件——因为JDPaint根本不对外卖,只装在自家机器上。它的真正目的是:让只有自家的雕刻机才能读ENG文件,从而把软件和硬件“绑死”,迫使用户买了软件就必须买它的机器。

法院明确指出:这种做法本质上是为了垄断市场、获取额外商业利益,而不是为了保护软件著作权。因此,这种加密不属于法律所认可的“保护软件著作权的技术措施”

既然不是合法的技术保护措施,那奈凯公司开发软件去读取ENG格式,就不算“故意破坏技术措施”,自然也就不构成侵权。

(三)法律划清了“保护创新”和“限制竞争”的边界

这个判决其实传递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理念: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创作,不是商业模式

企业当然可以靠技术创新赢得市场,比如开发更好用的软件、更高效的机器。但如果试图通过给数据格式“上锁”来强制用户只能用自家全套产品,这就超出了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涉嫌滥用权利、限制公平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将此案选为指导案例48号,正是为了明确:不能把著作权当作捆绑销售、排除竞争的工具。这既保护了真正的软件创作者,也保障了市场的开放性和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