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执行不到位,还能回头找原债务人要钱吗?——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67号
一、案例检索信息
- 案件名称: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诉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 案号:(2019)最高法民终6号
- 裁判日期:2019年6月20日
- 指导性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67号
二、案件基本情况简述
这起案件的主角是两家公司:北京大唐燃料有限公司(简称“大唐公司”)和山东百富物流有限公司(简称“百富公司”)。双方在2012年至2013年间签订了41份采购合同,涉及镍铁、精煤等大宗商品。大唐公司总共支付了约18.28亿元货款,但认为百富公司只提供了约17.16亿元的货物,差额超过1亿元。
为了追回这笔钱,大唐公司发现百富公司对另一家公司——宁波万象进出口有限公司(简称“万象公司”)享有债权。于是,大唐公司在2014年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万象公司直接把欠百富公司的3600多万元还给自己。法院支持了这一请求,判决万象公司向大唐公司付款。
然而,到了执行阶段,万象公司名下几乎没财产可执行,法院最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也就是说,这笔钱暂时拿不回来了。
于是,大唐公司转而回头起诉原来的交易对手百富公司,要求其退还多付的货款及利息。一审法院判百富公司返还约7581万元,大唐公司不服上诉。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年改判百富公司需返还1.53亿余元及相应利息。
三、裁判观点通俗解读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其实很现实:当债权人通过代位权诉讼赢了官司,却因为次债务人(比如本案中的万象公司)没钱,执行不到钱,还能不能回头再找原来的债务人(百富公司)要钱?
最高人民法院的答案是:可以!而且应当支持。
为什么这么说?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
1. 代位权胜诉 ≠ 债务自动消灭
很多人可能以为,只要法院判了代位权成立,原来的债务就“一笔勾销”了。但最高法明确指出:只有次债务人实际把钱还了,原债务才算真正消灭。
打个比方:你借给朋友A 100万,A又借给B 100万。你担心A收不回钱,就直接起诉B要钱。法院判B还你100万——但这只是“法律上的胜利”。如果B根本没钱,你一分都没拿到,那你和A之间的100万债务并没有消失。你当然有权再找A要钱。
本案中,万象公司一分钱都没还,执行程序都“终结”了,说明大唐公司实际上没拿到钱。因此,它和百富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然存在,完全可以另行起诉百富公司。
2. 代位权制度是为了“保全债权”,不是“二选一”
代位权制度的设计初衷,是防止债务人“躺平”不管自己的债权,导致债权人收不回钱。它是一种保护措施,而不是让债权人“赌一把”:要么赢次债务人的钱,要么彻底失去权利。
如果法律规定“一旦提起代位权诉讼,就不能再找原债务人”,那就等于逼着债权人在起诉前必须摸清次债务人的家底——有没有房、有没有车、银行有没有存款。这不仅成本高,而且不现实。更严重的是,会打击大家用法律手段维权的积极性。
最高法强调:代位权不是“单行道”,而是“安全网”。即使代位权执行失败,债权人仍有权回到原债务关系中寻求救济。
3. 这不算“重复起诉”,不违反“一事不再理”
有人可能会问:同一个债权,先告B,再告A,是不是“一债两告”?会不会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最高法对此也作了澄清:代位权诉讼和对原债务人的诉讼,根本不是一回事。
- 当事人不同:代位权诉讼告的是次债务人(B),而本案告的是原债务人(A);
- 法律关系不同:前者处理的是A和B之间的债权,后者处理的是你和A之间的债权;
- 诉讼目的不同:一个是为了“跳过A直接抓B的钱”,另一个是“要求A履行还款义务”。
因此,这两场官司虽然有关联,但不是同一案件,也不互相排斥,完全不构成重复起诉。
总结来说,指导案例167号传递了一个非常重要的信号:代位权诉讼执行不能,并不意味着债权人权利落空。只要次债务人没实际还钱,债权人完全可以依法回头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 这一规则既符合公平原则,也切实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让代位权制度变成“纸上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