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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此前的使用行为仍可能构成侵权”—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案号:(2022)最高法民终209号

谢庆标律师 发布于 阅读:55 最高法公报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二、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是辽宁的“盼盼”门业公司(文中称“某某公司”),其自1990年代起就在防盗门等产品上注册并长期使用“盼盼”“PANPAN”及熊猫图形等系列商标,品牌知名度极高,多次被国家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方包括四川鑫某甲门业有限公司(原名为“鑫某某公司”)、成都一家金属门厂(经营者为周某甲)以及周某甲本人。他们在2016年从他人手中受让了一个叫“鑫盼盼”的注册商标,并以此为基础设立公司、生产销售防盗门,还在宣传中大量使用“盼盼”字样、熊猫形象,甚至宣称自己是“盼盼”的高端升级版。

后来,“鑫盼盼”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理由是与“盼盼”商标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但被告认为:在商标被宣告无效前,他们是合法使用注册商标,不应算侵权。

原告则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偿1亿元,并指出被告存在恶意攀附“盼盼”品牌、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多项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审江苏高院支持了原告,判赔1亿元。被告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裁判观点通俗解读

这个案子看似复杂,其实核心就三个问题:

  1. 用了“合法注册”的商标,怎么还构成侵权?
  2. 企业名称里带“盼盼”、用熊猫形象,算不算不正当竞争?
  3. 为什么能判赔1个亿,还适用惩罚性赔偿?

下面逐一解释:

(一)“合法注册”的商标,也可能构成侵权——关键看有没有“恶意”

很多人以为,只要商标是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就可以放心使用。但法院明确指出:如果注册或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搭便车”、蹭大品牌的名气,即使形式上合法,也属于恶意侵权。

本案中,“盼盼”品牌早在1993年就注册,1999年就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防盗门行业家喻户晓。而被告周某甲早在2007年就和“盼盼”公司有业务往来,非常清楚“盼盼”的市场地位。

他在2016年专门去购买一个叫“鑫盼盼”的商标(“鑫”谐音“新”),然后立刻成立公司,打出“新盼盼”“盼盼高端版”等口号,甚至在加盟协议中直接写“盼盼防盗门”。这明显不是巧合,而是故意利用“盼盼”二字吸引消费者

更关键的是,他们并没有规范使用“鑫盼盼”商标,而是经常把“鑫”字缩小、省略,突出“盼盼”二字,让消费者误以为是“盼盼”正品。这种“变形使用”,法院认为已经超出了注册商标的正当使用范围,属于典型的商标侵权

即使“鑫盼盼”商标当时还没被宣告无效,但由于其使用方式具有明显恶意,且容易导致混淆,不能以“曾经是注册商标”为由免责

(二)企业名称+熊猫形象+虚假宣传=多重不正当竞争

除了商标侵权,法院还认定被告构成多项不正当竞争行为:

  1. 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字号:将“盼盼”作为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如“鑫盼盼门业”),会让消费者误以为和“盼盼”公司有关联,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2. 模仿熊猫吉祥物:“盼盼”熊猫是1990年亚运会吉祥物,但原告经过30年持续使用,已使“熊猫+盼盼”成为其品牌独特标识。被告使用高度相似的熊猫形象,属于刻意模仿,制造混淆

  3. 虚假宣传:公司2016年才成立,却在官网写“SINCE 1998”;宣称自己是“盼盼老总分家后做的国内高端品牌”;甚至说“全国年销2个亿”——这些都没有事实依据,属于欺骗消费者。

  4. 商业诋毁:被告反过来指责原告“假冒鑫盼盼”,并在微信群里嘲讽原告是“帝国主义”“纸老虎”,这种行为直接损害竞争对手商誉,构成商业诋毁。

(三)为何判赔1亿元?——惩罚性赔偿的典型适用

本案最引人注目的是高额赔偿。法院之所以支持1亿元(其中9500万为商标侵权赔偿,500万为不正当竞争赔偿),是因为满足了惩罚性赔偿的两个核心条件:主观恶意 + 情节严重

由于被告拒绝提供完整财务账簿,法院依据其公开宣传数据(如“年销2亿”)、经销合同(年增长50%以上)、行业平均利润率(7.5%)等,合理推算出侵权获利,并在此基础上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基数约2700万元×5≈1.35亿元),最终全额支持原告主张的9500万元。

这体现了最高法对恶意侵权、规模化仿冒、拒不改正等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

特别提醒:本案还澄清了一个重要规则——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视为自始无效。这意味着,即使你曾经“合法”持有该商标,一旦被认定为恶意抢注,此前的所有使用行为都可能被追溯为侵权。

综上,(2022)最高法民终209号判决清晰传递了司法导向:品牌保护重在诚信,任何试图“借壳上市”“打擦边球”蹭名牌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