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可就“新骨瓷”虚假宣传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76号
一、案例检索信息
- 案件名称:唐山市某某协会与李某、张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 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76号
- 裁判日期:2023年7月28日
二、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源于一家电商公司(长沙顺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天猫平台上销售餐具时,使用了“新骨瓷”作为商品名称关键词进行宣传。唐山市某某协会认为,“新骨瓷”并非国家标准中的陶瓷品类,且其产品磷酸三钙含量远低于骨质瓷国家标准(36%),实际仅为0.81%,属于以次充好、误导消费者,损害了“唐山骨质瓷”的整体声誉。
该协会作为“唐山骨质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人,同时也是地方陶瓷行业的自律组织,遂起诉要求对方停止虚假宣传、赔偿损失并公开澄清。一审和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诉求,理由是协会不是直接经营者,与被告无直接竞争关系,且被告未明确提及“唐山”或“唐山骨质瓷”,故不构成对其的不正当竞争。
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最终改判:认定唐山市某某协会具备原告主体资格,长沙顺某公司的“新骨瓷”宣传构成虚假宣传型不正当竞争,并判令该公司注销后的两名股东李某、张某连带赔偿5万元。
三、裁判观点通俗解读
- 行业协会也能当原告?可以!关键看有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很多人以为只有企业才能打不正当竞争官司,但最高法明确指出:行业协会如果与被诉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可以起诉。
本案中,唐山市某某协会不仅是“唐山骨质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注册人,还负责维护本地骨质瓷行业的声誉和市场秩序。当市场上出现用“新骨瓷”冒充或混淆骨质瓷的行为时,整个行业——包括协会及其会员——都会受到影响。因此,法院认为协会“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具备合法原告资格。
这打破了“只有具体企业才能维权”的误解,为行业组织通过司法手段保护集体利益提供了重要支持。
- 没提“唐山”就不侵权?不一定!要看是否造成市场混淆
被告辩称:“我们没说这是‘唐山骨质瓷’,也没用你们的商标,所以不构成侵权。”但法院指出:不正当竞争不仅限于直接冒用商标或地名,还包括通过模糊、暗示性宣传误导公众。
“新骨瓷”这个名称本身就带有强烈暗示——“新”字让人联想到是对“骨瓷”的升级或替代。而实际上,该产品既不符合骨质瓷的国家标准(磷酸三钙含量不足),也没有国家认可的“新骨瓷”品类。这种命名容易让消费者误以为它和真正的骨质瓷有技术或品质上的关联,从而影响购买决策。
法院强调:即使没有直接攀附某个品牌,只要宣传方式足以误导公众、扰乱市场秩序,就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 “新骨瓷”是不是一个合法的新品类?法院说:不是!
被告试图用几篇学术文章证明“新骨瓷”是一个新兴陶瓷种类。但法院指出:学术探讨不等于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截至目前,我国陶瓷领域的国家标准(如GB/T 13522-2008)只承认“骨质瓷”,并未设立“新骨瓷”这一类别。
没有统一标准,意味着“新骨瓷”可以被任意使用,质量参差不齐。这种缺乏规范的命名,恰恰容易被用来“搭便车”——借用“骨瓷”的高端形象卖普通瓷器。法院认为,这种行为违背诚信原则,破坏公平竞争环境。
- 公司注销了,股东还要赔钱吗?要!因为没依法清算
值得注意的是,长沙顺某公司在诉讼期间已经注销。但最高法查明:两位股东在注销时仅签署了一份承诺书,声称“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却无法提供清算报告、资产负债表等法定清算文件。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如果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就注销,股东需对未清偿债务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判决李某、张某连带赔偿5万元,体现了“公司不是挡箭牌,股东不能一注销就免责”的法律立场。
- 为什么只赔5万,而不是原告主张的10万?
法院综合考虑了侵权情节、持续时间、实际影响等因素。虽然原告主张10万元(含律师费、检测费等),但部分费用缺乏充分证据(如律师费无委托合同佐证)。最终酌定5万元,既体现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否定评价,也遵循了“合理开支+适度惩罚”的赔偿原则。
通过本案,最高人民法院清晰传递了三个重要信号:
第一,行业协会在特定条件下可代表行业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
第二,商品命名不能随意加“新”字来蹭热度,必须有事实和标准支撑;
第三,虚假宣传即使未直接指名道姓,只要造成市场混淆,照样构成侵权。
该案已被收录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5年第6期,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