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院判决可在中国获得承认,关键看是否存在“法律互惠”而非必须有先例—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35号
一、案例检索信息
- 案件名称:S航运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
- 审理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 案号:(2018)沪72协外认1号
- 裁判日期:2022年3月17日
- 指导性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235号(发布于2024年11月25日)
二、案件基本情况简述
这起案件的起因是S航运有限公司与一家香港轮船公司签订了三份租船合同,另一家公司——某华物流公司为这些合同提供了担保,并明确约定如果发生纠纷,适用英国法律,由英国高等法院管辖。后来,因租金拖欠,S航运公司在英国起诉了某华物流公司,并最终在英国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胜诉。
但某华物流公司没有履行英国法院的判决。于是,S航运公司转而向中国法院——上海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中国法院承认并执行英国法院的判决和相关命令。
某华物流公司抗辩称:中国和英国之间没有签署相互承认法院判决的条约,也没有建立“互惠关系”,所以中国法院不应承认英国的判决。
三、裁判观点通俗解读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其实很简单:中国法院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承认外国法院的判决? 尤其是在两国之间没有签订相关国际条约的情况下。
过去,很多人(包括一些法院)认为,只有当外国法院曾经承认过中国法院的判决,中国法院才可以“对等”地承认该国的判决。这种做法叫“事实互惠”——必须有先例才算互惠。
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指导性案例235号明确指出:不需要外国法院先承认过中国判决,也可以认定存在“互惠关系”。关键要看两点:
- 根据该外国的法律,中国法院的判决在理论上能否被它承认和执行?
- 该外国是否曾以“不存在互惠”为理由,拒绝过中国法院的判决?
如果答案是:该国法律上允许承认外国判决(即使程序上要重新起诉),而且从未因为“没有互惠”而拒绝过中国判决,那么就可以认定双方存在“法律互惠”关系。
具体到本案:
- 英国虽然没有直接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机制,但它允许当事人拿着外国判决到英国法院“重新起诉”,只要符合条件,英国法院就会作出一个内容基本相同的本地判决,然后执行。
- 英国法律并不要求必须有双边条约才能这么做。
- 也没有证据显示英国有过因为“不互惠”而拒绝中国判决的先例。
因此,上海海事法院认定:中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互惠关系”,可以承认英国法院的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裁定作出后不久,英国高等法院果然在2022年12月承认了中国杭州法院的两起判决——这反过来也印证了“法律互惠”判断的合理性。
总结来说,指导性案例235号传递了一个重要信号:中国法院在审查外国判决是否可被承认时,不再死守“必须对方先承认我”的老规矩,而是更灵活、更务实,重点考察对方国家的法律制度是否在实质上允许互惠。这种“法律互惠”标准,既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也有助于提升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跨境纠纷解决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