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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开始前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不能再申请强制执行原判决——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9号

谢庆标律师 发布于 阅读:19 最高法指导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二、案件基本情况

这起案件源于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6年4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追日电气公司”)向安徽省滁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建安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等共计约1405万元,并承担律师费24万元及其他诉讼费用。

判决后,追日电气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在二审期间,也就是2016年9月27日,双方私下达成了一份《和解协议书》,约定追日电气公司只需支付总计463.3万元,即可了结全部债务。协议签订后,滁州建安公司依约申请法院解除了对追日电气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追日电气公司也陆续支付了全部款项(实际支付462.88万余元,略少于协议金额),并收到了滁州建安公司开具的收据和发票。

然而,到了2017年12月,滁州建安公司却以“签字人王兴刚无权代理”为由,否认和解协议效力,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判决。青海高院起初查封了追日电气公司账户,但随后在追日电气公司提出异议后,裁定撤销执行措施。滁州建安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7日作出裁定,驳回其复议请求,维持原裁定。

三、裁判观点通俗解读

这个案子看似复杂,其实核心问题就三个:第一,判决还没进入执行阶段时,双方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算不算数?第二,如果一方事后反悔说“签字的人没授权”,还能不能推翻已经履行完的和解?第三,既然和解已经履行了,还能不能回头去申请强制执行原来的判决?

下面用大白话一一解释:

1. 判决后、执行前达成的和解,叫“执行外和解”,法院仍可受理强制执行申请,但要审查和解是否真实有效

很多人以为,只要法院判了,对方就必须按判决执行。但现实中,当事人完全可以在判决生效后、正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之前,自己协商解决。这种“私了”协议,在法律上叫“执行外和解”。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和解不会自动阻止法院执行原判决。也就是说,哪怕你签了和解协议,对方理论上还是可以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判决的。

但是!如果被执行人(比如本案的追日电气公司)拿出证据说“我们已经按和解协议履行完了”,法院就不能直接执行原判决,而必须先审查这份和解协议是否真实、有效、已履行。这正是本案的关键——法院没有直接执行原判决,而是停下来审查和解协议。

2. 即使没盖公章、签字人“看似无授权”,只要后续行为表明认可,和解协议依然有效

滁州建安公司后来反悔,理由是:“签协议的是王兴刚,他没我们公司授权,也没盖公章,所以协议无效。”

但法院认为:看一个人有没有代理权,不能只看有没有书面授权或公章,还要看实际行为。在这个案子里,滁州建安公司在协议签订后,主动去法院申请解除了对对方的财产查封,还多次配合对方安排付款、开收据、开发票。这些行为清楚地表明:他们不仅知道这份协议,而且完全接受并履行了它

法律上有个原则叫“禁止反言”——你不能一边享受协议的好处,一边又说协议无效。法院据此认定:和解协议有效。

3. 和解协议即使金额略有出入、付款稍有延迟,只要双方实际接受,就视为已履行完毕

协议约定付463.3万元,实际付了约462.88万元,差了4000多元。但滁州建安公司收了钱,开了413万元的收据和50万元的发票,且长达一年多都没提出异议

法院认为,这种“收钱+开发票+长期沉默”的行为,等于默认接受了这个金额。这在法律上叫“默示变更”——虽然没写书面补充协议,但双方用行动修改了原约定。

至于付款时间稍晚(比如50万元分两次支付,第二次拖到2017年7月),法院也明确指出:如果因此造成损失,可以另案起诉索赔,但不能以此为由否定整个和解,更不能回头执行原判决

总结一下裁判的核心逻辑

这个案例对企业和个人都有重要启示:私下和解要谨慎,一旦开始履行,就很难反悔;而诚信履约的一方,法律会给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