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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者能证明商品合法来源且已尽合理注意义务的,可免赔——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案号:(2022)最高法民再275号

谢庆标律师 发布于 阅读:156 最高法公报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二、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原告是韩国企业“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拥有“NATURE REPUBLIC”和“纳益其尔”两个注册商标,用于化妆品等商品。被告是河北省保定市一家个体化妆品店——望都县江林化妆品门市部。

2019年,原告发现该门店销售带有其商标的芦荟胶,经鉴定为假冒产品,遂起诉要求门店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4万元。

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门店败诉,需赔偿1万元。但门店不服,认为自己是从正规渠道进货,不知商品是假货,不应赔钱,于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最终改判:门店虽构成侵权,但因能证明商品有合法来源且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三、裁判观点通俗解读

这个案子的核心,是回答一个问题:小商家卖了假货,但自己并不知情,而且是从正规渠道进的货,要不要赔钱?

最高人民法院的回答很明确:如果能证明货是合法买的、不知道是假货,并且已经尽到了一个普通小商家该有的注意义务,就可以不用赔钱。

下面从三个层面来解释法院是怎么判断的:


1. 合法来源抗辩要同时满足“客观”和“主观”两个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者如果“不知道”卖的是侵权商品,又能“证明商品是合法取得的”,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最高法院进一步说明,这其实包含两个方面:

这两个方面是连在一起的。比如,如果你能拿出完整的进货合同、付款记录、供货商信息,法院就可以推定你是“不知道”的。


2. 对小商家的举证要求不能太苛刻

本案中的江林门市部是个体户,规模小、专业能力有限。法院特别指出:不能用大公司的标准去要求一个小门店

比如,它提供了和上游公司(众妆公司)签订的分销合同、出库单、入库单、付款凭证等原件,这些材料能清楚显示:

这就形成了完整的交易链条。虽然有些上游文件(如报关单)只有复印件,但因为直接供货商“众妆公司”当庭承认货就是他们供的,法院认为这些证据已经足够。

所以,只要符合日常交易习惯,能指明供货方,价格合理,渠道正常,就应认定“合法取得”


3. 小商家的认知能力和注意义务要实事求是评估

法院强调:卖的是平价日化品(芦荟胶),利润微薄;经营者是个体户,不是专业化妆品进口商。这种情况下,不能要求她像大型连锁店一样去查验每一项资质或授权书

她已经做到了:

这就算是尽到了“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因此,可以推定她“实际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这是假货。


4. 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 行为不侵权,但可免赔

这里有个重要区分:即使免赔,销售行为本身仍然是侵权的。所以法院仍然判令门店“停止销售、销毁库存”。

但为什么不用赔钱?因为法律设立“合法来源抗辩”制度的目的,就是鼓励善意的小商家配合打假——只要你愿意说出货是谁给的,帮助追查造假源头,法律就保护你不被“割韭菜”。

反过来,如果要求每个小卖部都必须确认商品是否来自品牌方授权,那几乎没人敢卖进口化妆品了,反而会阻碍正常市场流通。


5. 批量维权也要讲合理性,不能“以诉牟利”

最高法院还特别提到:原告纳益其尔在全国十多个省份起诉了大量类似的小门店,属于“批量维权”。在这种情况下:

因此,法院认为:维权支出不能自动支持,尤其在批量诉讼中,更要防止“通过诉讼赚钱”。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鼓励创新,不是制造“职业维权产业链”。


综上,这个判决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法律保护真正的权利人,也保护诚信的小经营者。只要小商家进货正规、价格合理、能说清来源,即使不小心卖了假货,也不该成为品牌方“批量索赔”的目标。真正的打击对象,应该是那些制假售假的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