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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可对境外禁诉令采取反制措施以保障本国专利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案号:(2024)最高法知民终914、915号

谢庆标律师 发布于 阅读:126 最高法公报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二、案件基本情况

这是一起涉及标准必要专利(SEP)的跨国知识产权纠纷。原告华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是中国一家拥有Wi-Fi 6相关核心技术专利的企业,其两项发明专利被认定为实施Wi-Fi 6国际标准所必需的专利。

自2020年起,华某公司多次尝试与被告网某(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及其美国母公司网某公司(Netgear, Inc.)就专利许可进行谈判,但对方始终消极应对。无奈之下,华某公司于2022年在中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网某方在中国销售的产品侵犯其两项中国发明专利,并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合理开支。

2024年6月,济南中院一审判决支持华某公司的主张,认定网某北京公司构成侵权,并存在明显过错,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费用。网某北京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审理期间,华某公司发现网某公司已于2024年12月向美国加州法院申请“禁诉令”(Anti-Suit Injunction)和“禁执令”(Anti-Enforcement Injunction),试图阻止华某公司在中国继续诉讼或未来执行中国法院的胜诉判决。

为此,华某公司在2024年12月20日紧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禁止网某方向境外法院申请此类限制中国司法程序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于2024年12月22日作出裁定,支持了华某公司的全部申请。

三、裁判观点通俗解读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当外国公司在中国被起诉侵犯专利权后,又跑到国外法院申请“禁诉令”,试图让中国法院的诉讼“停摆”甚至让未来的判决“无法执行”,中国法院能不能出手干预?

最高人民法院的回答是:可以,而且必须干预。以下是本案体现的几个关键裁判观点,用通俗语言解释如下:


1. 中国专利,由中国法院说了算

华某公司拥有的是中国发明专利,这些专利只在中国境内有效。根据国际通行的“知识产权地域性原则”,只有中国法院有权判断这些专利是否被侵犯,以及如何保护。

网某公司虽然是美国企业,但它在中国销售产品,就必须遵守中国的专利法律。它不能一边在中国卖产品赚钱,一边又跑到美国法院要求“禁止中国法院管这事”。


2. 谈判耍赖,就不能享受“免禁令”保护

在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有一个重要规则:如果专利权人愿意按“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许可专利,而对方也诚心谈判,那么法院通常不会轻易判“停止销售”这种严厉措施。

但本案中,一审法院查明:华某公司多次主动提出合理报价,而网某方却一直拖延、不回应、甚至提出离谱的反报价。这说明网某方不是“善意被许可人”,而是故意拖着不谈。

因此,华某公司作为守规矩的一方,理应获得包括“停止侵权”在内的完整法律救济。如果此时允许网某公司用美国的禁诉令来阻挠中国诉讼,等于纵容“耍赖者”逃避责任。


3. 境外禁诉令威胁中国司法主权,法院有权反制

网某公司在美国申请的“禁诉令”,明确要求禁止华某公司“在中国法院继续打官司”或“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这实际上是在挑战中国法院的管辖权和判决权威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这种行为一旦得逞,将导致中国专利权人“赢了官司却无法维权”,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也会削弱中国司法的公信力。

因此,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行为保全”的规定,果断发出“反禁诉令”式的裁定,要求网某方不得再向境外机构申请限制中国诉讼的措施。


4. 行为保全不是惩罚,而是程序防护

有人可能担心:法院这样是不是“以牙还牙”?其实不然。

本次裁定并没有直接处罚网某公司,而是要求它在本案审理及判决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不要做某些事”——比如不要申请境外禁诉令。这是一种程序性防护措施,目的是确保中国司法程序不受干扰。

而且,法院还特别强调:如果网某方违反裁定,每天罚款100万元。这既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也给了对方明确的行为边界。


5. 平衡各方利益,不损害公共利益

法院在决定是否批准行为保全时,还综合考虑了多方利益:

因此,法院认为采取保全措施利大于弊,完全正当。


综上,本案标志着中国法院在面对跨国知识产权博弈时,不再被动应对,而是主动运用法律工具维护本国司法主权和创新者权益。这一裁定不仅保护了华某公司的合法权利,也为今后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