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未登记房屋作出的认定意见在特定情形下具有可诉性——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案号:(2023)最高法行再16号
一、案例检索信息
- 案件名称:王某琼诉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政府未登记房屋认定案
- 审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案号:(2023)最高法行再16号
- 裁判日期:2024年2月23日
二、案件基本情况
王某琼女士在宜昌市伍家岗区拥有一处面积为167.91平方米的房屋,该房屋是她通过法院执行程序从一家公司抵债取得的,但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2017年,当地政府因棚户区改造项目启动征收,将她的房屋纳入征收范围。
2021年9月15日,伍家岗区政府作出《关于未登记建筑(房屋)的认定意见》,认为王某琼的房屋不符合合法建筑的认定条件,因此不予认定为合法建筑,也就不予补偿。王某琼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认定意见,并确认其房屋为合法建筑。
一审和二审法院都认为,政府对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只是征收过程中的“准备性”或“过程性”行为,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因此不属于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诉讼范围,先后裁定驳回了王某琼的起诉和上诉。
王某琼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于2024年2月23日作出裁定,认为在特定情况下,这种认定意见确实会对当事人的权益造成实际影响,应当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三、裁判观点通俗解读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其实很简单:政府说你的房子“不算合法建筑”,你能不能去法院告它?
过去很多地方的法院认为,这种“认定”只是政府内部走流程的一个步骤,真正的决定是后面“给不给你补偿”。所以,老百姓不能单独就这个“认定”去打官司。但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个案子里明确指出:不能一概而论,要看实际情况!
下面分三层来说明最高法的逻辑,让非法律人士也能看懂:
第一层:认定意见不是“随便写写”的内部文件,而是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政府对未登记房屋是不是“合法建筑”作出认定,这在法律上叫“行政确认”。虽然它不像罚款、强拆那样直接动手,但它决定了你能不能拿到补偿、能拿多少。
比如,如果认定为合法建筑,评估公司就会按市场价评估你的房子;如果认定为违法建筑,可能一分钱都不给。而且,评估公司必须按照政府的认定结果来算钱,自己不能改。所以,这个“认定”实际上已经锁定了你后续能获得的利益。
换句话说,这个认定不是“中间步骤”,而是直接影响你钱包的关键决定。
第二层:是否可诉,要看有没有“后续补偿决定”
最高法并没有说所有认定意见都能告,而是提出了一个非常务实的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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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一:如果政府在作出认定后,很快又作出了正式的《补偿决定》(比如告诉你补多少钱),那你应该去告那个《补偿决定》。因为认定意见的效果已经被“吸收”进补偿决定里了,单独告认定意见就多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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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二:但如果政府只做了认定,却迟迟不给补偿决定,你既拿不到钱,又签不了协议,也没法通过其他途径维权——这时候,这个认定意见就成了“卡住你权利的最后一道关”,你就完全有权单独起诉它。
本案正是第二种情况:王某琼的房子被认定为“不合法”,之后政府既没给她补偿,也没签协议,反而房子还被强拆了。她想通过赔偿诉讼维权,但赔偿诉讼的被告是拆迁单位,不是作出认定的区政府,而且法院还得尊重那份认定意见。结果就是:她被“卡死”了,无路可走。
最高法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让她告认定意见,就等于剥夺了她的救济权利。所以,必须允许她起诉。
第三层:法院要避免“程序空转”,真正解决老百姓的问题
最高法特别强调,司法不能搞形式主义。如果老百姓明明权利受损,却因为“这个行为不可诉”“那个程序没走完”而被拒之门外,那就违背了行政诉讼保护公民权益的初衷。
因此,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这个行为到底有没有实质影响?当事人还有没有别的救济渠道? 如果答案是“有影响”且“没别的路”,那就应该立案审理。
此外,最高法还建议:如果当事人后来又对补偿决定提起诉讼,法院可以把两个案子合并审理,一次性解决问题,避免反复折腾。
综上所述,(2023)最高法行再16号裁定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政府对未登记房屋的认定,不是“走过场”,而是可能决定老百姓能否获得补偿的关键行政行为。当它成为维权障碍时,老百姓有权走进法院,要求司法审查。这一裁判不仅纠正了个案错误,也为全国类似纠纷提供了统一的司法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