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起“仓库失窃”引发的刑事风险化解为例——谢庆标律师成功对职务侵占案无罪辩护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所涉人名、公司名均已化名)
一、案件背景简述
2012年底,当事人小成(化名)入职武汉某信息科技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担任仓库管理员。入职时,A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数月后,小成因个人原因短暂离岗。在其离岗期间,A公司进行库存盘点,发现仓库内200余台液晶显示器“不翼而飞”,市场价值逾50万元。
A公司随即怀疑系小成所为。在要求其返岗后,公司趁机与其补签了劳动合同,并以此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小成涉嫌职务侵占罪。
家属委托本人介入后,我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小成,全面了解案情,并持续与办案民警沟通。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我依法阅卷并提交了详细的无罪辩护意见书。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观点,以“证据不足”为由,对小成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核心辩护思路与逻辑架构
本案的关键在于: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而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回归刑法第271条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围绕这一核心,我从以下三个维度展开辩护:
(一)用人单位管理严重不规范,基础法律关系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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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系事后补签
小成入职近一年未签合同,案发后公司才要求其补签。小成手机中保存的录音可证明该合同非真实意思表示,仅为配合报案所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补签行为不能倒推证明此前存在规范的职务授权与管理制度。 -
公司内部管理混乱
公司行政主管真名为“何某”,却长期以“林华”之名示人,连员工及其家属均不知其真实身份。这种“代号文化”反映出公司组织架构模糊、权责不清,难以认定小成对仓库财物具有排他性管理职责。 -
出入库流程缺乏客观凭证
公司仅凭几名员工口头陈述称“流程规范”,却无法提供小成入职前后的完整进销存单据。若无法证明日常管理本身具备可追溯性,则所谓“丢失200台显示器”的数量与责任归属,本身就缺乏可靠依据。
(二)赃物去向不明,无法排除他人作案可能
- 仓库虽由小成负责,但钥匙并非其独有,多名人员可接触仓库;
- 小成非24小时值守,离岗期间仓库处于开放或半开放状态;
- 现场勘查仅称“门窗完好”,但完好≠未被盗——内部人员或持钥者完全可在不破坏门窗的情况下取走货物。
因此,在无监控、无交接记录、无收货人信息的情况下,将全部损失归责于小成,属于典型的“有罪推定”。
(三)即便货物系小成发出,亦不等于“占为己有”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法律辨析点。
职务侵占罪的本质是“非法占有目的 + 利用职务便利 + 将单位财物转为己有”。
若小成确曾发货,但货物是发给客户、供应商或其他第三方(哪怕未经审批),只要未流入其个人控制或获益,就不符合“占为己有”的构成要件。
换言之:违规发货 ≠ 职务侵占。前者可能是违纪或民事纠纷,后者则是刑事犯罪。二者性质截然不同。
而全案卷宗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小成实际占有、变卖、使用或受益于这些显示器。既无赃款流向,也无藏匿地点,更无消费异常。在此情形下,定罪显然违背“疑罪从无”原则。
三、办案启示与执业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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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以刑代民”倾向
本案本质是一起因管理混乱引发的财产损失纠纷,但企业试图通过刑事手段解决民事争议。作为律师,必须坚决守住罪刑法定底线,防止公权力被不当利用。 -
重视程序瑕疵与证据链条完整性
补签合同、证人证言矛盾、关键物证缺失……这些细节看似琐碎,却是打破控方逻辑的关键支点。刑事辩护往往胜于细微之处。 -
善用“非法占有目的”这一出罪利器
在侵财类犯罪中,“是否为自己获利”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黄金标准。务必引导司法机关关注资金/财物的实际流向,而非仅凭岗位职责推定责任。
四、结语
小成最终重获自由,不仅因其清白,更因法治精神在个案中的坚守。作为刑辩律师,我们或许无法阻止每一起错误立案,但只要坚持专业、理性与勇气,就能在关键时刻为无辜者筑起一道防线。
此案虽已终结,但其所折射的企业合规缺失、劳动者权益保障不足、刑事手段滥用等问题,仍值得社会各界深思。
注:本文所述人物、公司均为化名,案件细节已做脱敏处理,仅用于法律实务交流与普法宣传,不指向任何真实主体。
—— 谢庆标 律师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