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谁来赔?ATM机所属银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担责—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案号:(2011)衡中法民二再终字第3号
一、案例检索信息
- 案件名称:刘中云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案
-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1)衡中法民二再终字第3号
- 裁判日期:2011年8月12日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09年1月30日,刘中云持自己在中国建设银行衡阳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衡阳分行”)办理的银联卡,到建行位于衡阳市解放路的ATM机取款,但机器里没钱。于是他转到隔壁的中国银行衡阳分行(以下简称“中行衡阳分行”)ATM机成功取出2500元。
然而,这台中行ATM机此前已被犯罪分子偷偷安装了读卡器和针孔摄像头,刘中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输入密码,导致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被窃取。几天后,他的卡内41373元被他人分多次在异地ATM机上盗刷和转账。
刘中云认为,两家银行都存在过错,遂起诉要求中行衡阳分行和建行衡阳分行连带赔偿全部损失。
三、裁判观点通俗解读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其实涉及一个关键问题:当你的银行卡在ATM机上被盗刷,到底该由哪家银行负责?是发卡行(建行),还是你实际取款那台ATM机所属的银行(中行)?
法院最终认定:责任在ATM机所属银行——也就是中行衡阳分行。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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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中云没有过错
他只是正常取款,既没丢卡,也没泄露密码,更不知道ATM机被做了手脚。作为一个普通用户,他不可能在几秒钟内识别出隐藏的摄像头或读卡器。所以,他不需要为损失负责。 -
建行衡阳分行(发卡行)也不用赔
法院认为,建行发行的银行卡符合国家标准,技术上没有缺陷;而且盗刷行为发生在其他银行的ATM机上,建行无法控制那台机器的安全状况。更重要的是,盗刷时使用的交易指令看起来是“合法”的(有正确卡号和密码),建行系统按规则执行了支付,并无操作失误。因此,建行没有过错。 -
中行衡阳分行必须承担责任
关键点在于:谁管理ATM机,谁就要保障它的安全。
中行作为这台ATM机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有义务定期检查设备,防止被非法改装。但事实上,犯罪分子不仅装了窃密装置,还在同一天内盗取了多名客户的银行卡信息——说明中行的安全巡查存在明显漏洞。
虽然中行在机器旁贴了“注意安全”的提示,但这远远不够。法律要求的是“积极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贴个告示就完事。正因为你没守住这道防线,才让犯罪分子得逞,所以损失应由你承担。 -
案由之争:到底是合同纠纷还是侵权纠纷?
二审法院曾把案子从“财产损害赔偿”(侵权)改成“储蓄合同纠纷”(违约),并据此判发卡行建行赔钱。但再审法院纠正了这一点。
原告刘中云一开始明确是以“银行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的,这属于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有权选择按侵权或违约来主张权利。法院不能擅自改变原告的选择,否则就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再审法院强调:既然原告选了侵权之诉,就应围绕“谁有过错、谁造成损害”来判断,而不是强行套用合同关系。 -
刑事案件未破,不影响民事责任认定
中行曾辩称“案子还没破,不能确定是不是在这台机器被盗的”。但法院认为,结合银行自己的报案记录、监控录像、账户流水等证据,已经能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盗刷源头就是这台被动手脚的ATM机。民事案件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即大概率成立即可),不要求像刑事案件那样“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综上,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二审结果,维持一审判决:由中行衡阳分行赔偿刘中云41373元及相应利息,建行衡阳分行不承担责任。这一判决明确了ATM机布放银行的安全保障责任边界,对类似银行卡盗刷案件具有重要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