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只追究个人责任,不处罚公司——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66号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件名称: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余蒂妮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审理法院: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粤04刑初131号
裁判日期:2017年2月22日
指导性案例编号: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批指导性案例之三(检例第66号)
二、案件基本情况
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博元公司”)原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656)。在2011年至2014年间,公司董事长余蒂妮、总裁陈杰、财务总监伍宝清和张丽萍、监事罗静元等人,通过虚构资金支付、伪造银行承兑汇票交易等方式,在公司年报、半年报等公开文件中发布大量虚假财务信息,虚增资产或利润,比例高达当期披露总额的30%以上。同时,公司还故意隐瞒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重要信息。
这些行为严重误导了投资者,损害了股东和其他公众的利益。2015年底,公安机关将余蒂妮等个人及博元公司一并移送检察机关,指控他们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罪名。
三、案例体现的核心裁判观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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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公司不用坐牢,但高管要被判刑?
很多人会疑惑:造假的是公司,为什么最后只有董事长、财务总监这些人被判刑,而公司反而没事?
这是因为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即公司本身)。
这样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如果对公司判刑(比如罚金),最终承担后果的还是公司——也就是全体股东的钱包。这等于让无辜的投资者为少数人的违法行为“买单”,造成“双重伤害”。因此,法律选择只追究具体操作、决策的个人责任。 -
公安机关把公司也移送起诉了,检察院怎么办?
本案中,公安机关最初把博元公司也当作犯罪嫌疑单位一起移送。但检察机关审查后发现,《刑法》根本没有规定公司在这个罪名下要承担刑事责任。于是,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博元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只对余蒂妮等五名责任人提起公诉。
这里体现了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准确把握法律边界,防止错误追责。即使公安机关移送了单位,只要法律没规定单位要负刑责,就不能起诉公司。 -
公司虽然不坐牢,但不代表可以“全身而退”
很多人可能误以为:“公司不被起诉,就等于没事了。”其实不然。
检察机关在对博元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专门向中国证监会发出《检察意见书》,建议对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这意味着,公司仍可能面临罚款、责令改正、甚至强制退市等行政后果。
这种做法既遵守了刑法“不罚单位”的规定,又确保公司为其违法行为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避免公众误解“违法无代价”。 -
这个案例对资本市场有什么意义?
该案作为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它明确告诉上市公司和高管:- 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任何造假都将由具体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
- 公司虽免于刑事处罚,但逃不过行政监管;
- 司法机关会严格区分个人责任与单位责任,既惩治犯罪,又保护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
总之,这个案例清晰划定了“谁违法、谁担责”的法律红线,既不让无辜股东受牵连,也不让违法者钻空子,体现了法治在资本市场中的精准与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