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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盈利不是判断能否解散的关键,关键在于公司治理是否陷入僵局——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2148号

谢庆标律师 发布于 阅读:18 最高法公报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二、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的原告是吉林荟冠投资有限公司(持股44%),被告是长春东北亚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包括公司董事长董某(持股51%)和另一小股东东证融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持股5%)。荟冠公司认为,公司内部长期无法正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决策机制瘫痪,自己作为第二大股东完全被排除在公司经营管理之外,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

一审和二审法院都支持了荟冠公司的请求,判决解散公司。董某和东北亚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公司一直在盈利,不存在“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而且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矛盾,不应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驳回了再审申请,维持原判。

三、裁判观点通俗解读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其实很简单:一家公司还能不能继续开下去?是不是只要赚钱,就不能解散?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这个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公司能不能解散,不看它赚不赚钱,而要看它的“内部机器”还能不能正常运转。

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法院的裁判逻辑:

1. 公司“瘫痪”了,比亏钱更危险

很多人以为,只要公司还在赚钱,就不该解散。但法院指出,判断公司是否该解散,重点不是财务报表好不好看,而是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比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还能不能正常开会、做决定。

在这个案子里,东北亚公司两年没开过股东会,两年多没开过董事会,监事会更是从成立起就没开过一次会。这意味着,公司已经失去了集体决策的能力,变成了一个人说了算(董某控制了董事会多数席位)。这种状态,法律上叫“公司僵局”,就像一台机器虽然还在转,但方向盘和刹车都失灵了,非常危险。

2. 小股东的权利被彻底架空,投资目的落空

荟冠公司作为持股44%的第二大股东,按理说应该能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比如选董事、定高管、批贷款、分利润等。但实际情况是:

这说明,荟冠公司虽然名义上是股东,但实际上完全被排除在公司管理之外。它的投资目的——通过参与经营获得回报——已经彻底落空。法院认为,这种情况就是“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 所有“和平解决”的路都走不通了

法律对解散公司非常谨慎,要求必须“穷尽其他途径”仍无法解决才行。本案中,荟冠公司尝试过多种办法:

法院组织了多次调解,各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这说明,股东之间已经彻底失去信任,合作基础荡然无存。在这种情况下,强制解散公司反而是对各方最公平、最有效的解决方案。

总结来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这个案例明确了一个重要规则:公司不是“赚钱机器”,而是由人组成的组织。如果内部机制失灵,股东之间无法合作,即使账面上盈利,也可能构成法定解散条件。法律保护的不仅是公司的“生命”,更是股东依法享有的参与权、决策权和收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