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复发可重新享受停工留薪期,期间死亡应认定为工亡—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案号:(2016)粤03行终792号
一、案例检索信息
- 案件名称:邓金龙诉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决定案
-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6)粤03行终792号
- 裁判日期:2017年5月24日
二、案件基本情况
邓昆鹏(原告邓金龙之子)于2010年12月被诊断为职业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并被认定为工伤。2013年2月,他被评定为五级伤残,医疗终结期至2012年12月,已享受了最长2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
2016年2月,邓昆鹏白血病复发住院治疗。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16年3月确认其属于“工伤复发”,并确定新的医疗期(即停工留薪期)为2016年2月4日至8月4日。然而,邓昆鹏在2016年4月13日治疗期间不幸去世。
其父邓金龙向深圳市社保局申请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内的工亡待遇,但社保局仅同意支付医疗费等部分费用,拒绝支付工亡待遇,理由是邓昆鹏已评定伤残等级且此前已用完24个月停工留薪期,不再具备享受工亡待遇的资格。
邓金龙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支持社保局,驳回其请求;邓金龙上诉后,深圳中院二审改判,撤销原决定,责令社保局重新处理。
三、裁判观点通俗解读
这个案子的核心问题其实就两个:
- 工伤职工已经用过24个月停工留薪期,后来旧伤复发,还能不能再享受一次停工留薪期?
- 如果在复发后的治疗期间死亡,算不算“因工死亡”?能不能拿工亡待遇?
要理解法院的判决,得先搞清楚几个关键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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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停工留薪期”?
简单说,就是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去治疗的那段时间。在这期间,单位必须照常发工资,不能因为员工没上班就停薪。法律规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最多可延长到24个月。 -
“工伤复发”是什么意思?
就是原来治好的工伤(或控制住的职业病)又发作了。比如本案中的白血病,在多年后再次恶化。
过去有些地方(包括本案一审法院和社保局)认为:一个人一辈子最多只能享受2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不管复发几次,加起来都不能超过24个月。所以邓昆鹏2010年已经用了24个月,2016年复发就不能再算停工留薪期了。
但深圳中院二审明确推翻了这种理解,指出:
“24个月的上限,是指每一次工伤治疗(包括复发)所对应的单次停工留薪期不能超过24个月,而不是所有次数累计不能超过24个月。”
换句话说,每次工伤复发,只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就可以重新计算一次停工留薪期,这次最多也可以有24个月(实际由医嘱和鉴定决定)。本案中,鉴定委确认了6个月的医疗期(2016年2月至8月),这6个月就是新的停工留薪期。
既然邓昆鹏是在这个新的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那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工亡待遇。”
他的死亡直接源于职业病(苯所致白血病)的复发,而复发已被官方确认为“工伤复发”,因此属于“因工死亡”。家属自然有权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法院还特别强调:如果把24个月理解为“终身累计上限”,就会导致那些病情严重、多次复发的工伤职工(尤其是职业病患者)在最需要保障的时候失去法律保护,这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获得救治和补偿”的立法初衷。
此外,法院也澄清了一个重要逻辑:
“停工留薪期待遇”必须以“停工留薪期”为前提。如果说“可以享受待遇但不给期限”,就像说“你可以吃饭但不给你饭碗”一样荒谬。待遇是依附于期限存在的,没有期限,待遇无从谈起。
四、对普通劳动者的现实意义
这个判决对广大工伤职工,特别是尘肺病、白血病等职业病患者来说,是一个重大利好。它明确了:
- 工伤复发不是“旧账重提”,而是新一轮工伤待遇的起点;
- 只要鉴定确认需要治疗,就能重新获得停工留薪期;
- 在此期间若不幸去世,家属可依法主张工亡待遇,不受之前是否评残、是否用满24个月的影响。
这也提醒用人单位和社保机构:不能机械地套用“24个月上限”,而应结合工伤复发的具体情况,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