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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按一次事故还是多次事故?关键看原因链是否中断——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2号

谢庆标律师 发布于 阅读:21 最高法指导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14年6月5日,韩国籍货轮“艾侬”轮在从秦皇岛驶往天津港途中,先后驶入河北省昌黎县、乐亭县海域的多个养殖户的养殖区,造成郭金武、刘海忠、李卫国等多人的养殖设施和水产受损。船东阿斯特克有限公司随后向天津海事法院申请设立一个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主张整起事件属于“一次事故”,只需承担一个责任限额(约42万特别提款权)。

但多名养殖户提出异议,认为船舶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撞了不同的养殖区,应视为多次事故,需分别设立多个赔偿基金。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均支持船东只设一个基金;但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推翻原判,认定应分为两次独立事故,不能只用一个限额。

三、通俗解读裁判观点

要理解这个案子的关键,得先明白一个法律原则:“一次事故,一个限额;多次事故,多个限额。” 这是《海商法》第212条的核心精神。那么问题来了:怎么判断是一次事故,还是多次事故?

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答案很清晰:不是看撞了几个地方,也不是看赔了几个人,而是看这些损害是不是由“同一个原因”连续引发的,中间有没有“原因链”的中断。

我们可以把“原因链”想象成一串多米诺骨牌——如果第一块倒下后,后面的骨牌接连自动倒下,没有外力干预,那就是“一次事故”;但如果第一串倒完后停住了,过一会儿又有人推了另一块新骨牌,那就成了“第二次事故”。

具体到本案:

  1. 第一次和第二次损害(郭金武和刘海忠的养殖区)算一次事故
    这两个养殖区相距仅500米,船航行只需约2分钟。船一开始因为船员疏忽瞭望,错误地把航线设进了养殖区,结果先撞了郭金武的养殖区。由于距离太近、时间太短,船根本来不及反应或转向,紧接着就撞上了刘海忠的养殖区。
    → 最高法认为:这两次损害是同一个疏忽(没看好海图、没注意浮球)导致的连续后果,原因链没断,所以算一次事故

  2. 第三次损害(李卫国等人的养殖区)是另一次独立事故
    船离开刘海忠区域后,在开阔海域航行了约9000米,耗时约30分钟。这段时间足够船员冷静下来、重新观察前方海况。而且他们早就知道这片海域有养殖区(海图明确标注),理应更加小心。
    但船员依然没尽到瞭望义务,再次撞入新的养殖区。
    → 最高法指出:这次碰撞不是前一次事故的自然延续,而是船员在有充分时间和机会改正错误的情况下,再次犯错。前后两次疏忽虽然“性质相同”(都是没好好看路),但不是同一个连续的原因,中间原因链已经中断。因此,这是第二次独立事故

所以,船东不能用一个赔偿限额来覆盖所有损失,而必须为这两次独立事故分别设立责任限制基金。

这个判决澄清了一个重要规则:判断事故次数,核心在于“因果关系是否连续”,而不是简单看时间或地点是否接近。 即使过错类型一样(比如都是驾驶疏忽),只要中间有合理的时间、空间让责任人有机会避免后续损害,却仍未避免,那就构成新的事故。

这也提醒航运公司和船员:一旦发生事故,不能心存侥幸继续“按原样开”,而应立即警觉、调整操作,否则后续再出事,可能就要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和赔偿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