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能出尔反尔,行政允诺必须诚信履行——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案号:(2017)苏行终字第39号
一、案例检索信息
- 案件名称:崔龙书诉丰县人民政府行政允诺案
-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7)苏行终字第39号
- 裁判时间:2017年3月29日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01年,江苏省丰县县委、县政府发布了一份名为《关于印发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简称《23号通知》)的文件,承诺对成功引进投资项目的个人给予奖励。原告崔龙书看到这个政策后,积极为家乡招商引资,最终促成了重庆康达环保公司以BOT模式在丰县投资建设污水处理厂(即后来的徐州康达环保水务有限公司),项目总投资超过6700万元。
然而,当崔龙书多年后要求政府兑现奖励承诺时,丰县政府却拒绝支付,并辩称该项目不属于政策规定的“外资项目”,也不符合“本县新增固定资产投入”的条件。一审法院支持了政府的观点,驳回了崔龙书的诉讼请求。崔龙书不服,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政府发布的《23号通知》属于“行政允诺”,具有法律效力;政府在诉讼后单方面作出限缩性解释,试图逃避奖励义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最终,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责令丰县政府在60日内依法履行奖励义务。
三、案例核心裁判观点解读(通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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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允诺”?为什么它有法律效力?
行政允诺,简单来说,就是政府为了鼓励公众做某件事(比如招商引资、举报违法行为等),主动向不特定的人群发出的一种“承诺”:只要你做了这件事,我就给你奖励或好处。
虽然这不是一份双方签字的合同,但只要有人按照政府的要求实际完成了行为,这个承诺就对政府产生约束力。政府不能说“我说着玩的”或者“现在政策变了”,就拒绝兑现。否则,老百姓谁还敢相信政府? -
政府能不能事后“重新解释”自己的政策?
本案中,丰县政府在一审诉讼过程中,让其下属部门(发改委)出具了一份《招商引资条款解释》,把原来政策中“本县新增固定资产投入300万元以上”的范围缩小为“仅限于本地原有企业扩大投资”,从而把崔龙书引进的新建项目排除在外。
法院明确指出:这种在打官司之后才“临时解释”政策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因为:- 这属于“事后补证”,违反了行政诉讼证据规则;
- 政策原文并没有限定“必须是老企业”,按常理理解,新建项目当然也算“新增固定资产”;
- 更重要的是,政府这样做,明显是为了逃避责任,属于滥用“行政优益权”(即政府因公共利益可调整行政行为的权力),违背了最基本的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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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原则不仅适用于老百姓,更适用于政府
法院特别强调:“法治政府应当是诚信政府。”政府说话要算数,不能朝令夕改,更不能“赢了官司输了信誉”。
就像普通人签了合同不能随便反悔一样,政府作出的公开承诺,一旦有人信了并付诸行动,政府就必须兑现。否则,不仅损害个人权益,更会破坏整个社会对政府的信任。 -
不同人从不同渠道获得报酬,互不影响
丰县政府还辩称:这个项目其实是李洪恩(崔龙书妻子的哥哥)介绍的,而且他已经从企业那里拿到了30万元居间费,所以崔龙书不能再拿政府奖励。
法院驳回了这一说法:李洪恩和企业之间的民事居间合同,与崔龙书依据政府政策主张行政奖励,是两码事。一个是市场行为,一个是政府承诺,两者不冲突。政府不能用“别人已经拿钱了”来抵消自己应尽的义务。 -
法院如何判断项目是否符合奖励条件?
法院通过大量证据(包括人大、建设局的证明、妇联的表彰材料等)确认:崔龙书夫妻确实为项目落地作出了实质性贡献;项目也确实属于“新增固定资产投入超300万元”的情形。因此,完全符合《23号通知》附则的奖励条件。至于是否属于“外资项目”,法院也指出:政策中凡涉及外资的都用“美元”计价,而本案是人民币投资,显然不是外资,所以不能适用第25条,但可以适用附则。
综上,本案的核心裁判观点是:政府作出的行政允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相对人已履行相应行为的情况下,政府不得以事后解释、内部规定或他人已获民事报酬等理由拒绝兑现承诺;诚信履行行政允诺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