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因他人商标知名度更高而被削弱——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273号
一、案例检索信息
- 案件名称:曹某与云南下关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 审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273号
- 裁判日期:2017年9月20日
二、案件基本情况
本案的原告曹某于2009年注册了“金戈铁马”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商品上,包括茶、蜂蜜、糖等。他将该商标许可给自己的公司用于茶叶产品,并在市场上销售多年。
被告云南下关沱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知名茶企,拥有“下关沱茶”“松鹤延年”等注册商标,其中“下关沱茶”还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2014年(农历马年),该公司推出一款名为“甲午金戈铁马铁饼”的茶饼,在包装正面显著位置突出使用了“金戈铁马”四个简体大字,字体竖排,并配有一匹奔马图案,但未使用曹某商标中的树叶图形。
曹某认为,下关沱茶公司在同一种商品(茶叶)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构成商标侵权,遂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26万元。
一审法院支持了曹某的部分请求,判令下关沱茶公司停止销售并赔偿20万元。但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金戈铁马”是常见成语,且下关沱茶自有商标知名度高,消费者不会混淆,因此改判驳回曹某全部诉讼请求。
曹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撤销二审判决,恢复一审判决,认定下关沱茶公司构成商标侵权。
三、裁判观点通俗解读
这个案子看似是两个企业争一个词“金戈铁马”,但背后涉及的是商标法的核心原则: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平等保护和混淆可能性的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澄清了几个关键问题,对普通公众和企业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1. “金戈铁马”虽然是成语,但注册后就受法律保护
很多人可能觉得,“金戈铁马”出自古诗词,是公共词汇,谁都能用。确实,在文学、日常表达中,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这个成语。但一旦有人将它注册为商标,并用在特定商品(比如茶叶)上,它就具备了“识别来源”的功能——消费者看到茶叶包装上的“金戈铁马”,会联想到这是曹某或其授权公司生产的产品。
法院明确指出:即使一个词来源于公共领域,只要它在特定商品类别上具有显著性(能区分来源),就可以作为商标受到保护。不能因为它是成语,就否定其商标权。
2. 判断是否侵权,关键看“会不会让消费者搞混”
商标侵权的核心标准不是“字是否完全一样”,而是“会不会让普通消费者误以为这两款产品有关系”。最高法院强调,要从相关公众(比如普通买茶的人)的一般注意力出发来判断。
在这个案子里:
- 曹某的商标是“金戈铁马”+树叶图案,横排繁体;
- 下关沱茶用的是“金戈铁马”四个大字,竖排简体,旁边有奔马图。
虽然字体、排版、图案不同,但“金戈铁马”这四个字是双方标识中最突出、最容易被记住的部分。而且下关沱茶把这四个字放大放在包装正面最显眼的位置,而自己的“下关沱茶”商标反而较小。这种使用方式,很容易让消费者以为这款茶和“金戈铁马”品牌有关,甚至以为就是曹某的产品。
因此,法院认为:即便整体包装有其他信息,只要核心标识高度近似且突出使用,就可能造成混淆。
3. 知名企业也不能“仗着名气大就随便用别人的商标”
二审法院曾认为:下关沱茶是“中华老字号”,名气远大于曹某的“金戈铁马”,根本没必要“蹭”对方的牌子,所以不会误导公众。
但最高法院纠正了这一错误逻辑。法院指出:商标权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不因企业大小、商标知名度高低而有强弱之分。哪怕是一个小公司注册的商标,只要合法有效,大企业也必须尊重。
更重要的是,混淆不仅包括“把侵权产品当成正品”,还包括“把正品当成侵权产品”或者“以为两家有合作关系”。如果允许知名企业随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哪怕只是“借用”几个字,也会实质性削弱原商标的识别功能,损害其品牌价值。
4. 商标使用时间早、有实际使用证据,权利更稳固
本案中,曹某早在2009年就注册了商标,并许可公司实际使用,在市场上已有一定影响。而下关沱茶直到2014年才在产品上使用“金戈铁马”。法院据此认为,下关沱茶在后使用,且无正当理由突出使用他人已注册的显著标识,主观上难谓善意。
此外,尽管有人曾申请撤销曹某的商标(理由是“三年未使用”),但国家商标局已认定其提供了有效使用证据,驳回了撤销申请。这也说明,只要商标权人真实使用了商标,其权利就应得到维护。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本案重申:商标保护的核心在于防止市场混淆,保障消费者识别商品来源的能力;任何企业,无论大小,都必须尊重他人依法取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