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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开发合同中一方违约导致付款条件未成就,不影响其主张知识产权归属——谢庆标律师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887号

谢庆标律师 发布于 阅读:199 最高法公报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二、案件基本情况

这是一起因技术开发合作引发的纠纷。原告北京派尔特公司是一家医疗器械企业,委托被告深圳科烸芯公司开发一种“吻合器电控系统”(用于外科手术的精密器械控制系统)。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开发费用共7.5万元,分三期支付;最后一期1.5万元在派尔特公司验收合格后支付;所有开发成果(包括源代码、专利等)在全部费用结清后归派尔特公司所有。

开发过程中,科烸芯公司于2018年12月5日——也就是合同还在履行期间——以自己名义申请了一项名为“一种手术吻合器及其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号201811480727.9)。之后,派尔特公司在验收时认为对方提交的设计资料不完整、不符合要求,拒绝支付尾款。科烸芯公司则认为自己已履约,并以派尔特公司拒付尾款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

派尔特公司遂起诉,要求:1)确认该专利申请权归自己所有;2)对方继续履约或赔偿损失。一审法院驳回了全部请求。派尔特公司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三、裁判观点通俗解读

本案的核心问题有两个:第一,这个专利到底该归谁?第二,派尔特公司没付尾款,还能不能要回专利?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层层分析,给出了清晰且具有指导意义的答案。


1. 专利是合同开发成果,应按约定归属

法院首先确认:涉案专利的技术内容(比如用RFID识别钳口规格、通过脉冲数控制精度等)与合同附件中明确要求的“电控系统功能”高度一致。也就是说,这项专利不是科烸芯公司凭空发明的,而是专门为履行这份合同而开发出来的成果

虽然科烸芯公司辩称这是“自己早有的技术方案”,但拿不出充分证据。相反,派尔特公司提供了邮件记录,证明相关技术需求早在签约前就已提出。因此,法院认定:该专利属于合同项下的开发成果

根据《合同法》和双方约定,这类成果的知识产权在“开发费用全部结清后”归委托方(派尔特公司)。所以,原则上,只要付清尾款,专利就该归派尔特。


2. 没付尾款≠放弃权利,关键看是谁先违约

这里出现一个看似矛盾的问题:派尔特公司确实没付最后1.5万元,那它还有资格要专利吗?

最高法院指出:不能只看表面结果,而要看为什么没付款

原来,派尔特公司之所以拒付,是因为科烸芯公司交付的资料不完整——比如没给完整的源代码和说明文档。而这些内容,正是派尔特公司后续生产、验证、申请专利所必需的。更关键的是,当派尔特公司提出异议时,科烸芯公司竟在复函中说:“合同无此过分要求”,明确拒绝补交。

这就构成了先违约行为:作为开发方,你没按合同把该交的东西交全,反而怪对方不付款,显然不合理。

法院强调:在双务合同(即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中,如果一方因对方违约而暂停履行自己的义务(比如拒付尾款),这是合法的抗辩权,不构成违约

因此,虽然尾款未付,但这是科烸芯公司自身过错导致的,不能以此剥夺派尔特公司依据合同应享有的知识产权


3. 法院创新性地“促成双方同时履约”

为一次性解决纠纷,最高法院没有简单判“谁赢谁输”,而是采取了一个务实做法:

这种“互为对待给付”的判决,既尊重了合同约定,又防止一方利用程序拖延或逃避责任,体现了司法的灵活性与公平性。


4. 关于专利申请行为是否违约?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认为:科烸芯公司在费用结清前申请专利,并不违约。因为合同明确写明“知识产权在费用结清前归乙方(科烸芯)所有”。所以,在尾款未付的情况下,它有权先申请专利。

但这不等于它可以永久拥有——一旦条件成就(如付清尾款),权利就应转移。这也提醒企业:在技术合作中,知识产权归属条款必须写清楚时间节点和转移机制,避免“先申请就归我”的误解。


5. 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法院最终认定:科烸芯公司因未完整交付资料,构成违约,需按合同支付违约金(已付款6万元的10%,即6000元)。但派尔特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因合同未约定,不予支持。

这再次说明:合同是维权的基础。如果想让对方承担维权成本,必须提前写进合同。


综上,本案确立了一个重要规则:在技术开发合同中,若因开发方违约导致委托方未能付款,不能以此否定委托方对开发成果的权利主张。法院会综合考察履约过程中的真实过错,而非机械适用“先付款后确权”的表面条款。这一裁判思路,对保护技术创新投入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