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保险理赔后要还理赔款和保费,但资金占用费只算理赔款-合肥律师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104民初2095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2年7月10日,原告向曹某核发了《中国某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中国某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保险金额377276元,每月保费3633元,费率0.963%,缴纳方式为每月按时缴纳;保险期间自个人贷款合同项下发放之日起至清偿贷款全部本息之日止;理赔条件为逾期80天;未付保费是指投保人自银行贷款发放之日起至理赔之日止这段期间,尚未支付的全部应缴保费。未付保费=已欠保费+当期应缴保费×当期实际承保期/30。当日原被告签订的《中国某有限公司个人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单》载明,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
曹某与中国某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约定曹某向中国某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申请贷款367000元,贷款用途为经营周转,贷款期限36个月,执行贷款年利率5.6%,按月等额还本付息,同时还就罚息利率等作出约定。
上述合同签订后,中国某有限公司青岛分行按约发放贷款,但被告未按时还款。2024年5月30日,原告按约为被告理赔了剩余贷款本息184196.58元。同日,中国某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出具保险理赔与权益转让确认书,对原告理赔的时间与金额予以确认,同时将其对借款人(投保人)追偿的全部权益转让给原告。
另查,被告自逾期还款之日至原告理赔日未付保费为13199.58元。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被告曹某必须还给原告两笔钱——一是保险公司替她还给银行的184196.58元(理赔款),二是她欠的13199.58元保险费;另外,还要付一笔“资金占用费”(相当于利息),但只以184196.58元为基数计算,从2024年5月31日起按银行LPR利率算到还清为止。法院驳回了原告其他要求,比如把保险费也加进去算利息的部分。
三、核心观点和处理建议:普通人遇到类似纠纷该怎么做?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买了贷款保证保险后,如果还不上银行贷款,保险公司替你还了钱,你必须把“代还的钱”和“欠的保险费”都还上,但保险公司算利息时只能针对“代还的钱”,不能把保险费也加进去一起算!
很多人以为,保险公司理赔后追讨的“所有钱”都能算利息。但法院明确说:不行!保险费是另一笔独立债务,利息只能按保险公司实际代付的金额(即理赔款)计算。就像你找朋友借钱还房贷,朋友替你还了20万,你欠他的20万要付利息,但如果你另外还欠他1万块饭钱,这1万块的利息得单独算,不能混在一起加倍收。
如果你遇到类似情况,记住这3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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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翻合同,看清“理赔后追偿”条款
贷款时买的保证保险单里,一定有一条写着“保险公司理赔后,你能向我追回什么”。重点看两点:- 追偿范围包括哪些?(通常是理赔款+未付保费)
- 利息怎么算?(本案中利息只算理赔款,不算保费)
如果合同写得模糊,或者保险公司硬要把保费加进利息基数里,别急着认,这很可能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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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追偿通知别躲,主动核对金额
就像本案的曹某,收到法院传票也不出庭,结果法院只能按保险公司说的判。正确做法是:- 拿到保险公司发的“还款通知”后,立刻核对:
✓ 理赔款金额对不对?(对照银行还款记录)
✓ 欠的保险费算得对不对?(查每月保费标准)
✓ 利息是否只算理赔款?(如果把保费也加进去算利息,直接指出错误) - 如果有疑问,书面要求保险公司提供明细,或联系银行核实。
- 拿到保险公司发的“还款通知”后,立刻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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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起诉后务必应诉,别当“失踪人口”
很多人觉得“欠钱理亏就不敢出庭”,反而吃了大亏!本案中曹某没出庭,法院只能采信保险公司证据。正确操作:- 收到法院传票,哪怕没钱也得去开庭,当面说清哪里算错了(比如保费算多了、利息基数不对);
- 如果自己搞不懂,花几百元咨询专业律师(别信“包赢”的忽悠),让律师帮你核对数字;
- 重点强调:资金占用费只能以理赔款为基数——这是法院支持的关键点!
最后提醒:买保险本是好事,但别当“法盲”。贷款前务必搞懂保险条款,尤其“逾期后果”部分。按时还贷和保费,比事后被追偿省心一百倍!如果真遇到困难,早点和银行、保险公司协商分期,别等到保险公司代偿后才处理——那时不仅要还钱,还得额外付利息,损失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