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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撤销后仍可能侵权?关键看是否造成消费者混淆-万载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1 万载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案号:(2025)赣0922知民初385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安徽某药企是"华某"商标的合法持有人,拥有3个注册商标:第130962号(药品类)、第3469238号和第4258613号(均含人用药等商品)。202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了第3469238号和第4258613号商标在"消毒剂"等商品上的注册。

2024年1月,安徽某药企发现拼多多平台"多***康"店铺(经营者为北海某公司)在销售一款"华某麝香痔舒凝胶"。经公证购买,产品实物显示:

江西某公司辩称:产品属于消毒剂,而原告商标在消毒剂类别已被撤销;"华某"二字源于中医典籍"华某神医秘传",属于正当使用。
北海某公司辩称:自己只是拼多多代购方,销量仅1笔订单,已及时下架商品。

法院判决结果:

  1. 江西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2. 北海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3. 江西某公司赔偿安徽某药企2万元(含维权费用)
  4. 北海某公司赔偿2000元
  5. 驳回安徽某药企其他诉讼请求(原主张赔偿21万元)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为什么商标被撤销了还被判侵权?

本案最让人困惑的点在于:原告的商标在"消毒剂"类别确实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但法院仍认定侵权成立。关键原因有三点:

1. 商品类别混淆是核心
虽然江西某公司坚称产品是"消毒剂",但其包装上标注"麝香痔舒凝胶"、说明书描述"治疗痔疮",还使用类似药品的给药器。普通消费者一看就会误以为这是治疗痔疮的药品,而非普通消毒剂。法院认为:产品实际用途和宣传方式,比注册类别更能影响消费者认知
👉 提示:企业生产消毒类产品时,切勿在包装上暗示"治疗功效"。例如写"抑菌"可以,但写"治疗痔疮"就踩了药品的红线。

2. "华某"二字使用方式构成侵权
江西某公司在产品正面用最大字号标"华某胶",而自己的商标"药虎"只在角落标注。法院认定:这种突出使用方式会让消费者首先关注"华某",产生品牌联想。即使辩称"华某"来自中医典籍,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这是行业通用名称(如"阿司匹林"已成药品通用名)。
👉 提示:使用历史人物或典籍名称前,务必查清是否已被注册商标。安全做法是:在产品显著位置突出自有商标,历史名称仅作背景说明且字号小于自有商标。

3. "代购"不能完全免责
北海某公司自称只是拼多多代购方,但法院认为:作为经营者,有基本审查义务确认商品是否侵权。不能仅因"平台审核过"就免责,尤其当商品名称直接使用知名品牌时。不过因其及时下架,赔偿额大幅降低至2000元。
👉 提示:电商卖家遇到"品牌+功效"类商品(如"华某痔疮膏")要特别警惕:

遇到类似纠纷怎么办?

如果您是品牌方(像安徽某药企):

如果您是生产方(像江西某公司):

如果您是销售方(像北海某公司):

最后提醒:商标保护不是"注册就万事大吉"。本案中,安徽某药企因未在消毒剂类别持续使用商标导致被撤销,但通过证明对方"恶意混淆"仍获部分胜诉。企业应:
① 每3年在核心类别实际使用商标(保留销售记录);
② 密切监控市场,发现"擦边球"产品立即取证;
③ 对明显侵权行为果断发律师函,避免损失扩大。

(注:本文案例基于真实判决改编,企业名称及个人信息已做脱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