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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车欠款不还法院支持追偿 - 宜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 宜春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赣09民终2418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19年6月26日,王某向高安某公司借款370,000元购买登记在高安某公司名下的XXX车,王某向高安某公司出具《借款协议》《借条》各一份,均约定:王某因购买XXX车向高安某公司借款叁拾柒万元,每月还10,800元,还款时间至2022年5月30日止。王某出具上述协议和借条后,高安某公司将XXX车交由王某经营使用。2020年5月15日,王某选定登记在高安某公司名下的XXX车,双方签订一份《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方(王某)向甲方(高安某公司)购买XXX车,汽车总价为人民币肆拾壹万伍仟元,(小写)¥415,000元,首期付款60,000元,余款355,000元由乙方向甲方融资,利息按月息1分计算,每月月底前还款10,500元,在34月内全部还清,息随本清。同日,王某向高安某公司出具《借款协议》《借条》各一份,均约定:王某向高安某公司借款人民币叁拾伍万伍仟元(小写355,000元),每月还款10,500元。上述合同签订后,王某向高安某公司支付首付款60,000元,高安某公司将XXX车交由王某经营使用。2022年8月3日,王某将XXX车开至高安市停车场。高安某公司陈述,2022年8月4日,高安某公司、王某双方共同前往高安市二手车市场,以130,000元的价格将赣C9P1车变卖给案外人胡某,王某在场未提出异议。同日,高安某公司、王某双方就尚欠车款、垫付保险、利息、借款、代他人支付车款等进行结算,扣减XXX车变卖价后,确认王某尚欠高安某公司380,000元。王某向高安某公司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XXX、XXX,自从2022年8月4日止,欠某甲公司叁拾捌万元整(¥380,000元)。”王某在该欠款金额处予以捺印确认。王某还向高安某公司出具《高安某公司车辆租赁费用明细》一份,内容为“车牌号:XXX,车价:380,000元,保险:保险见单,共计:380,000元,按利息一分计算,备注:以前账清(XXX、赣C69)”,王某在该明细上签名捺印,并在车价金额处予以捺印确认。同日,高安某公司、王某就结算金额双方重新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高安某公司)根据乙方(王某)的要求及乙方的自主选定,以租给乙方为目的,为乙方购买XXX车,租赁期限为3年,自2022年8月4日起至2025年8月4日止。租金总金额为385,000元(结算金额380,000元+服务费5,000元),租金给付时间、地点、币种和次数均按附表《汽车租赁租金给付表》的规定执行。前款租金是由购车款,购车款利息,购车资金占用费、租赁费、核费用等实际费用组成。乙方承租甲方汽车后,必须以甲方的名义为该车辆办理各类保险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应保险种,并使之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其他义务时,甲方有权要求即时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也可迳行收回租赁汽车,并由乙方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王某还向高安某公司出具《借条》一份,对王某尚欠高安某公司车款380,000元等内容予以确认。结合高安某公司陈述及王某提供的转账记录,王某签订上述合同后分别于2022年8月4日支付5,000元(备注违章,不计入还款)、2022年9月11日支付10,000元、2022年10月15日支付6,000元、2022年11月11日支付6,000元、2022年12月16日支付6,000元、2022年12月26日支付1,000元、2023年1月23日支付8,000元、2023年2月28日支付6,000元、2023年8月1日支付10,000元、2023年9月2日支付6,000元、2023年10月1日支付6,000元、2023年11月15日支付5,000元,综上共支付车款70,000元。另,2021年3月25日,王某向高安某公司支付20,000元,当日,高安某公司转回王某20,000元,该款项不计入车辆还款。2023年4月24日,王某向高安某公司支付20,000元,高安某公司称因案涉车辆发生事故,高安某公司先行垫付20,000元赔偿押金,该款项系王某归还高安某公司垫付款,不计入车辆还款。2024年4月15日,高安某公司前往王某处将XXX车收回。2024年5月8日,高安某公司委托江西省某评估公司对XXX车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鉴定,花费评估费500元,经该机构评估鉴定,XXX车价值144,935元。庭审时,高安某公司自认XXX车已以174,000元的价格变卖给案外人。另查明,高安某公司为XXX车投保2022至2023年度交强险和商业险,并支付保险费用23,107.54元(5,525.6元+17,581.94元),保险期间自2022年8月6日起至2023年8月5日止;投保2023至2024年度交强险和商业险,并支付保险费用18,475.7元(5,077.6元+13,398.1元),保险期间自2023年8月6日起至2024年8月5日止。

法院判决结果:一审判决王某向高安某公司支付154,611.65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某需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分期付款买车后,如果没按时还钱,对方公司有权收回车并让你补上欠款,法院会支持他们! 别以为签了合同就能随便拖,更别在空白纸上乱按手印——王某就吃了大亏。他本来欠38万元,中间卖了一辆车抵债,又还了7万元,但最后还是得补15万多,因为法院认定了他签字的欠条和合同。

为什么王某输得这么惨?关键教训就三点:

  1. 结算单别当儿戏,签字前必须核对清楚!
    王某在2022年8月4日签了欠条,写明欠38万元,还按了手印。后来他嘴硬说“手印是按在空白纸上的”,但法院根本不信——你一个成年人,白纸黑字按了手印还想赖账?法院直接说:“拿证据来,不然你负责!”结果王某拿不出证据,只能认栽。
    → 你遇到类似情况怎么办?

    • 每次签合同、欠条或结算单,务必逐字看完!重点看金额、日期、备注(比如“以前账清”这种话)。
    • 如果对方催你快签,说“内容都是格式化的”,别信!坚持要求当场填好数字再签。
    • 签完自己留一份复印件,手机拍个照也行,万一以后扯皮就是铁证。
  2. 还钱别混着花,每一笔都要写明用途!
    王某还过好几笔钱,但有的写“违章”,有的没备注,结果法院只认7万元是还车款(其他被算作保险或押金)。更惨的是,他卖车时没当场写清抵债金额,后来反悔说“卖便宜了”,但法院说:“你当时在场没反对,就是默认!”
    → 你遇到类似情况怎么办?

    • 还钱时一定要在转账备注里写清楚,比如“归还XXX车2023年10月车款”。
    • 如果卖车抵债,当场签个书面协议:“XX车以XX元卖出,直接抵扣车款”,双方签字。
    • 保留所有银行记录、聊天截图——微信说“这钱算保险费”也得留着,比口头说强一万倍。
  3. 车被收回别慌,但别学王某玩消失!
    王某欠钱不还,高安某公司按合同把车收回变卖了。王某一审都不出庭,以为“我不理你你就没法办”,结果法院直接缺席判决,他连辩解机会都没了。更冤的是,车卖了17.4万,比评估价还高,法院用这个高价抵债,反而少算了他欠的钱!
    → 你遇到类似情况怎么办?

    • 如果真还不上钱,第一时间主动联系对方!商量延期或分期,签个新协议。法院最喜欢“愿意解决问题”的人,说不定能减利息。
    • 对方要收车?别硬抢也别躲,要求他们走正规流程:签收回单、拍视频证明车况,变卖时让你知道买家是谁、卖了多少钱。
    • 收到法院传票?必须出庭! 不管多忙,去说一句“我申请延期还”都比缺席强。实在去不了,赶紧找律师帮忙写个情况说明。

最后提醒大家:分期付款买车很常见,但合同不是废纸。签字即负责,还钱留凭证,出事要沟通——这12个字能帮你省下大几万!真遇到纠纷,别自己瞎琢磨,找专业律师看看合同细节,往往一两句话就能点醒你。记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更不保护在空白纸上按手印的糊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