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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自愿赔钱后不能向重大过失员工追偿 - 洪江追偿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0 洪江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追偿权纠纷
案号:(2025)湘1281民初1752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3年12月12日,聂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搭载谢某)送货途中,因操作不当(长时间刹车导致刹车过热),车辆失控翻入田地,造成聂某、谢某受伤。交警认定聂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谢某随后起诉聂某及保险公司索赔15万余元,但庭审中明确表示不要求用人单位洪江市某有限公司赔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谢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谢某放弃对公司的索赔)。谢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指出:若某公司已赔偿谢某,则聂某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
2024年9月11日(即二审判决生效近2个月后),某公司自愿与谢某签订《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58722.19元。后某公司起诉聂某,要求其返还该笔款项。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37元由某公司自行承担。

三、核心观点与实务提示:单位赔钱后想让员工“买单”?关键看这一点!

很多老板遇到类似情况会疑惑:“员工开车闯祸导致他人受伤,公司赔了钱,难道不能找员工要回来?”本案的核心教训是:单位自愿赔偿后,若未依法承担“法定义务”,即使员工有重大过失,也无权追偿!

为什么某公司败诉?

  1. “赔钱”不等于“履行法定义务”

    • 法律允许单位追偿员工的条件很严格:必须是单位先依法承担了对伤者的赔偿责任(例如法院判决单位必须赔钱)。
    • 本案中,谢某主动放弃对某公司的索赔,法院判决已明确某公司无需赔偿。此时某公司仍自愿赔钱,属于“多管闲事”——就像你朋友吃饭时主动替陌生人买单,事后却找对方要钱,法律当然不支持!
  2. 员工重大过失≠单位能随便追偿

    • 法院认定聂某确实存在重大过失(长时间刹车致过热属严重违规),但这只是追偿的“必要条件”,不是充分条件
    • 关键前提:单位必须先履行法定义务。本案中,某公司赔钱时:
      ✓ 法院已判决聂某无需赔偿;
      ✓ 谢某损失已通过某公司自愿付款得到弥补;
      某公司本身没有任何法律义务赔钱
    • 因此,这笔钱是某公司“自己乐意给的”,不能转嫁给员工。

遇到类似纠纷怎么办?记住3个关键点!

  1. 别在“无义务”时主动赔钱!

    • 如果伤者明确放弃对你的索赔(如本案庭审中表态),或法院已判决你无需赔偿,此时赔钱就是“自愿送钱”。
    • 正确做法:等法院判决生效后,若伤者仍要求你赔钱,再依法履行义务。千万别提前“好心”付款!
  2. 追偿前先确认“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

    • 单位只有在法院判决你必须赔偿(且已实际支付)后,才能向有故意/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
    • 操作建议
      ✅ 保留法院判决书(证明你有法定赔偿责任);
      ✅ 付款凭证必须注明“履行XX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
      ✅ 付款时间必须在判决生效后、执行期限内。
  3. 重大过失证据要提前固定

    • 若想成功追偿,必须证明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本案“长时间刹车导致过热”的交警认定)。
    • 实务技巧
      ⚠️ 事故发生后立即保存监控、行车记录仪;
      ⚠️ 要求交警在事故认定书中写明具体违规行为(如“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范”);
      ⚠️ 员工培训记录、安全手册签字等材料务必存档。

一句话总结:单位追偿权不是“万能兜底条款”!只有在依法赔偿伤者后,才能向重大过失员工“算账”;若自作主张赔钱,法院只会说:“这钱,你自己咽下去吧。” 遇到纠纷时,务必等法律程序走完再行动——毕竟,法律只保护“按规定出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