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签合同后只打欠条不转账?总公司必须一起还钱!-津市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0781民初1000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4年10月20日,某公司澧县分公司与津市某公司签订《材料采购合同》,约定采购混凝土用于澧县某寺水闸工程。之后双方又签订两份补充合同,金额分别为644680元和360270元。津市某公司出具两份承诺书,称某公司澧县分公司支付的644680元和360270元“已结清”。但实际仅收到两笔转账:2024年11月8日30万元、12月30日50万元,合计80万元。2025年4月2日,津市某公司出具总对账单,显示总供货1153840元,已收80万元,尚欠353840元,某公司澧县分公司的项目负责人韩伟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某公司辩称已通过现金付清余款,但未提供证据。
法院判决:
- 某公司澧县分公司和湖南某有限公司共同支付津市某公司货款35384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4.5%计算);
- 两公司承担保全费2420元;
- 驳回津市某公司要求对方承担担保费等其他请求。
三、遇到类似欠款纠纷,普通人该怎么做?
核心教训:和分公司签合同,欠钱后总公司必须一起还!
很多老板以为和“分公司”做生意风险小,但本案清楚告诉你:分公司不是独立“人”,总公司必须兜底。某公司澧县分公司签了合同却欠钱,法院直接判湖南某有限公司(总公司)一起赔钱。为什么?因为法律明确规定:分公司干的事,总公司得负责;钱不够赔,总公司拿钱补!
普通人防坑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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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盯紧“付款方式”
本案中,合同写明“只接受银行转账”,但某公司却说“用现金付了余款”。法院直接不认——公司之间交易,现金支付必须留证据! 普通人记住:
✅ 签合同时务必写清“货款仅通过公对公银行转账支付”;
✅ 对方要求写“款已结清”承诺书?等钱到账再签字! 本案中津市某公司提前写了承诺书,差点被当真,幸亏有转账记录证明实际只收80万。 -
对账单要“双保险”
津市某公司能赢,关键在2025年4月的总对账单:不仅盖公章,还有对方项目负责人韩伟签字。普通人操作时:
✅ 每次送货保留签收单(像本案的“韩伟签字”);
✅ 月底主动发对账单,让对方盖章或负责人签字——没签字的对账单,法院可能不认! -
违约金别乱要,合理才支持
津市某公司要求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年利率18.25%),但法院只支持4.5%。因为:
✅ 合同约定过高违约金,法院会调低;
✅ 普通人起诉时,直接按“一年期贷款利率上浮50%”(目前约4.5%)主张,更容易获支持。 -
分公司欠钱,直接告总公司!
很多人以为只能告签合同的分公司,但本案明确:总公司必须和分公司一起当被告。下次遇到分公司欠款:
✅ 查分公司背后的总公司名称(去“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查);
✅ 起诉时把分公司和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避免赢了官司却执行不到钱!
最后提醒: 欠款别拖!本案从2025年3月对账到7月起诉,仅隔4个月。法律保护权利的“有效期”一般是3年,但拖得越久,对方转移财产风险越大。发现欠款后,先发书面催款函(保留邮寄记录),1个月内不还就赶紧起诉——早一步行动,多一分拿回血汗钱的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