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益性岗位人员与事业单位一般不构成劳动关系-洛宁县律师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2 洛宁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案号:(2025)豫0328民初17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经时任上戈镇民政所所长韦某、时任上戈镇敬老院院长丹某同意,2010年8月份,雷某到某敬老院处上班担任厨师,主要负责做饭(一日三餐)和打扫卫生,上班期间没有签到考勤,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0年8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的工资是以现金形式发放,2013年1月之后的工资是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经领导同意,2020年10月份,雷某由厨师转为服务员。2023年10月15日,某敬老院负责人康某通知雷某等三人当天离岗。雷某的工资发放至2023年10月底。

2024年12月31日,雷某向洛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5年1月6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经审查仲裁申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范围,决定不予受理雷某的仲裁申请。雷某不服,起诉至法院。

另查明:2025年2月23日,洛宁县民政局出具《证明》,载明:某敬老院系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由财政全供,无收费经营收入。2025年6月10日,洛宁县民政局、洛宁县上戈镇人民政府分别出具《情况说明》,载明:上戈镇敬老院属于财政供给事业单位(非企业管理),服务人员属于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按公益性岗位工资拨发。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雷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雷某负担。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

很多人以为在单位上班就是"劳动者",就能享受劳动法保护,但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在乡镇敬老院等事业单位做公益性岗位,很可能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雷某在敬老院干了13年,提了10项诉求,包括要工资、要社保、要加班费等,但法院全部驳回,为什么呢?

关键原因有三点:

第一,你的工作受不受"管"?
劳动关系的核心是"管理与被管理"。雷某每天做完饭打扫完卫生就可以回家,不用打卡考勤,能自由接送孙子、干农活,单位也不考核她。这就像你请钟点工打扫卫生——活干完就走,没人管你几点来几点走。而真正的劳动关系必须有严格的管理,比如上下班打卡、请假要审批等。

第二,单位是不是"企业"?
雷某工作的敬老院是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没有经营收入,所有工资都来自政府拨款。这类单位招的公益性岗位人员(比如敬老院服务员、社区保洁员),法律上不视为《劳动合同法》保护的"劳动者"。就像你去政府办的免费公园当志愿者,不能因为干活就要求公园给你交社保。

第三,当地政策怎么说?
法院特别提到《洛阳市公益性岗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这类岗位"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这就像坐公交车——公交车有公交公司的规定,不能套用出租车的收费标准。

如果你也在类似单位工作(比如乡镇敬老院、社区服务中心),记住这4点:

  1. 先搞清身份:上班前问清楚是"公益性岗位"还是"正式员工"。如果是前者,要明白和工厂、公司的员工待遇不同,可能没有双休日、没有社保、解除关系也没有补偿。

  2. 留好证据:虽然可能不是劳动关系,但工资条、工作安排记录要保存好。万一单位拖欠工资,至少能按劳务关系要回血汗钱(本案中雷某连最后一个月工资都没要到)。

  3. 别拖太久:雷某2023年10月被通知离岗,2024年12月才去仲裁,时间太晚。即使是劳务纠纷,主张权利也有2年时效,晚了可能败诉。

  4. 查当地政策:各地对公益性岗位规定不同。比如河南洛阳明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但有些地方可能有额外保障。遇到问题先去当地人社局咨询,别自己瞎猜。

最后提醒:不是所有工作都是"劳动关系"!在事业单位做公益性岗位,要主动了解政策,别等到被辞退才后悔。就像买菜要看秤准不准,找工作也得先看清"身份标签"——这直接决定你能享受什么保障。遇到纠纷别慌,先确认自己是"劳动者"还是"劳务提供者",再对症下药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