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票买卖中实际付款方需承担付款责任-南阳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2 南阳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302民初683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高某与安某通过朋友相识。高某持有房票,安某从事房屋销售工作,邓某是安某的同学。2025年5月20日,高某将面值16万元的房票以九折价格(14.4万元)出售给安某,安某当天又将房票(连同另15万元房票)以九点三折价格转卖给邓某。高某当场将房票交给安某,安某立即转交邓某验票。但邓某未向安某付款,安某也未向高某付款。此后,邓某因无力支付房款,向安某出具了28.83万元的借条。安某曾向高某支付9000元,双方对此无争议。
另查明,此前高某与安某已发生5次房票交易,所有款项均由安某直接支付给高某(如2025年5月19日交易中,安某支付13.5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安某向高某支付剩余房票款13.5万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按LPR计算至付清日),驳回高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84元由安某承担。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谁收钱谁担责,中间人风险大

关键结论:
法院认定安某是房票的真正买家,而非“中间人”。理由很直接:

  1. 历史交易习惯作证——此前5次房票买卖,安某每次都亲自向高某付款,高某也一直只认安某要钱;
  2. 钱款流向清晰——邓某欠安某钱,安某却只付了高某9000元,说明安某才是高某的“下家”;
  3. 中间人需自证身份——安某声称自己只是“居间人”,但拿不出佣金协议等证据,法院不认可。

给普通人的实用建议:

  1. “谁付款,谁是买家”是铁律
    如果像高某一样卖东西,必须紧盯实际付款人。本案中安某多次直接付款,法院就认定他是买家。即使他说“我是帮别人买的”,只要钱是他付的、合同是他签的,风险就归他!
    ✅ 正确做法: 交易时明确写清“买方:XXX”,要求对方本人签字付款,避免模糊说“帮朋友买”。

  2. 中间人角色别乱当
    安某想当“二传手”(高某→安某→邓某),结果邓某跑路,自己反而要背13.5万元债务!中间环节越多,风险越大
    ⚠️ 血泪教训:

    • 若真做中介,必须签三方协议,写明“安某仅代收款项,最终买家是邓某”;
    • 绝对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收转钱(本案安某收款又转付,坐实了买家身份)。
  3. 证据留存比口头承诺重要100倍
    高某赢在5次交易的转账记录+邓某给安某的借条,形成完整证据链。而安某辩称“房票被邓某诈骗”,却拿不出佣金证据,直接败诉。
    📝 必做清单:

    • 每笔转账备注“房票款”;
    • 保留聊天记录(如“这单算你的”);
    • 对方不出具欠条?立即停止交易!

最后提醒: 房票、代金券等特殊标的交易,千万别轻信“走个过场”。本案中安某因贪图转卖差价,把自己卷入纠纷。记住——钱没到手前,你和谁交易,谁就是你的债主! 遇到类似情况,第一时间固定付款证据,莫等对方失联才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