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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搭货车出事故乘客也要担20%责任-武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 武冈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湘0581民初2351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24年3月31日14时02分许,蔡某驾驶车牌号为XXX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上搭乘肖某甲),沿S22桂河高速公路由桂林往河池方向行驶,行驶至S22桂河高速公路54公里500米路段时,追尾前车由黄某驾驶的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桂x**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造成肖某甲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永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蔡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甲、黄某无责任。

肖某甲受伤后于2024年4月1日在某邵阳骨伤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1、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胸12椎棘突骨折,左胫腓骨骨折,右眼损伤,住院23天,用去医疗费17869.33元;出院后,肖某甲于2024年5月30日在某邵阳骨伤科医院门诊诊治支付诊疗费775.87元。

肖某甲自行委托桂林某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损伤进行鉴定,评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重新鉴定,湖南大学某鉴定机构于2025年10月25日出具鉴定意见,结果与原鉴定意见一致。

蔡某驾驶的车辆登记在南宁市某乙有限公司名下,但实际车主是丁某,两者签订《车辆委托服务合同》形成挂靠关系。丁某已垫付医疗费17047.43元,蔡某已垫付医疗费3958元。车辆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责任限额内已支付100000元,对方车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范围内赔偿19800元。

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丁某赔偿原告肖某甲各项经济损失152337元,南宁市某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1. 免费搭车不是"全保险",自己也要担责
本案中,肖某甲是免费搭乘蔡某驾驶的货车,法院认定属于"好意同乘"。很多人以为"不要钱的车出事全怪司机",但法律不是这样规定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免费搭乘非客运车辆,搭乘人明知风险仍搭乘,就要自己承担部分责任。本案中肖某甲明知货车不能载客还搭乘,法院判定他要承担20%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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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挂靠公司想"甩锅"?法院不认账!
南宁市某乙有限公司辩称:"车是丁某的,我们只收800元管理费,合同写了事故不关我们事"。但法院直接驳回——根据《民法典》第1211条,挂靠车辆出事,挂靠公司和实际车主必须一起赔钱!他们合同里的免责条款根本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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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司机和老板关系不清?法院按"谁用人谁担责"判
蔡某说"丁某雇我开车",丁某却说"我们是合伙"。法院一看证据:没劳动合同、没分红记录,无法证明合伙关系,直接按劳务关系判——丁某作为"老板"全权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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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重新鉴定别乱提,结果一样要倒贴钱
丁某和蔡某不信肖某甲九级伤残,花2000多元申请重新鉴定。结果鉴定意见完全一样!法院判这2000多元由他们自己承担,还倒赔肖某甲978元交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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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提醒您

  1. 货车≠客车:交警认定书上写"货车违法载人",乘客至少要担10%-30%责任
  2. 证据保存黄金72小时:事故后立即拍360°现场视频、找目击证人留电话
  3. 别急着签协议:本案肖某甲差点在医院签"一次性了断"协议,后来伤情加重差点无法追偿

(特别提示:以上分析基于真实判决,但每个案子都有特殊性。遇到事故请先报警并保留证据,再咨询专业律师——毕竟您伤的是腰,律师补的是"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