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职务行为由公司担责-来安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1122民初2633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滁州某乙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5月31日,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目前工商登记的股东为周某军、周某伟,其中周某军为法定代表人。周某系滁州某乙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
2023年5月17日至7月31日,滁州某甲有限公司向滁州某乙有限公司供应水泥。2023年8月9日,经双方对账结算,确认滁州某乙有限公司尚欠滁州某甲有限公司货款135163.50元未支付。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滁州某乙有限公司必须在10天内支付滁州某甲有限公司货款135163.50元,以及从2023年8月9日起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驳回了滁州某甲有限公司要求周某个人付钱的请求。也就是说,公司要还钱,但员工周某不用掏腰包。
三、核心观点与实用提示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员工代表公司买东西,欠的钱由公司承担,员工个人不“背锅”。很多老百姓遇到类似纠纷时,容易搞混“谁该付钱”,结果要么冤枉了员工,要么让公司钻了空子。下面我用大白话告诉你该怎么办,避免踩坑。
为什么周某不用赔钱?
法院认定了两个关键点:
- 周某是“打工的”,不是“老板”:他只是滁州某乙有限公司的普通员工,订水泥时是代表公司干活(比如联系下单、签收货物),这叫“职务行为”。就像你去公司食堂打饭,钱该由公司出,不能让你自己垫。
- 白纸黑字写清楚“买家是谁”:对账单上明明白白写着“购货方是滁州某乙有限公司”,而不是周某个人。法院一看就知道:货是送到公司、公司盖章认账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只能找公司,不能揪着员工不放。
遇到类似纠纷,你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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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卖方(比如你供应水泥、建材):
- 签合同或留证据时,必须写清“公司名字”:别光听对方口头说“我是代表某某公司”,一定要让对方提供公司盖章的订单、对账单,或者在送货单上注明“收货单位:XXX公司”。像本案中,滁州某甲有限公司赢在有对账单盖着公司公章,这比口头承诺硬气多了!
- 催款时别乱找人:如果对方推脱说“是员工个人买的”,立刻查证员工身份(比如要公司工作证、社保记录)。确认是职务行为后,只找公司要钱,别浪费时间告员工——告错了法院直接驳回,还得自己贴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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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买方(比如你公司采购):
- 员工下单要“留痕”:让员工用公司邮箱沟通、在单据上写明“职务行为”,避免个人签名混淆。万一以后闹纠纷,公司能快速撇清员工个人责任。
- 别让员工“扛雷”:公司该付的钱别赖给员工。本案中滁州某乙有限公司很聪明,当庭承认周某是职务行为,否则法院可能认定公司想逃债,反而要多赔利息。
最后提醒一句:生意往来中,“谁签合同谁负责”是铁律。口头约定风险大,务必把公司全称写进单据;如果对方用个人微信下单,记得补个公司确认函。真闹上法庭,证据齐全的一方稳赢——省时省力还省钱!下次再遇到“员工欠钱不还”,先问自己:单子上盖的是公司章还是个人手印?答案就在这一笔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