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后仍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实际出资方可获所有权-肥东律师物权确认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物权确认纠纷
案号:(2025)皖0122民初1206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朱某与郑某于1983年10月1日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儿子为肢体二级残疾)。自1999年起,郑某常年在外务工,与河南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不再承担家庭责任,朱某独自抚养两个孩子艰难生活。2010年1月26日,朱某与中铁四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肥东新城区房屋,总金额431,618元,支付首付款91,618元。为办理34万元银行按揭贷款,两人于2010年2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2011年9月6日,房屋登记在朱某名下。2012年10月25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协议中未处理该房产。离婚后,房屋按揭贷款一直由朱某偿还(女儿将钱转入朱某银行卡),2010年7月至2012年10月共支付首付款及贷款157,069.03元。
2018年,郑某因诈骗耿某110万元被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判刑14年,法院随后查封了朱某名下该房屋。朱某曾起诉要求确认房屋归自己所有,但因耿某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此前的调解书被撤销。
法院判决结果:
- 确认房屋归朱某所有,但朱某需在78,534.52元范围内向郑某支付款项;
- 驳回朱某其他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郑某承担。
三、遇到类似纠纷该怎么办?——关键提示
这个案子特别典型:房子写一个人的名字,离婚后也不一定是你的个人财产!很多人以为"房产证写谁名就是谁的",但法院认定:只要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买的房(哪怕补办了结婚登记),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过,法院也会看"谁真正出了钱",来决定怎么分。
为什么朱某能拿到房子?
- 钱是她出的:首付、贷款全是朱某和女儿还的,郑某自己都承认"房子与我无关"。法院算了一笔账:婚姻期间已付的15万多元房款中,有一半(7.8万)属于郑某,朱某需补给他,但房子整体归朱某。
- 郑某严重失职:他1999年起就不养家,和别人生了孩子,还因诈骗坐牢。法院认为他没资格争房产。
- 第三人主张不成立:耿某(被郑某骗钱的人)想把房子当郑某财产执行,但拿不出证据证明朱某帮郑某转移财产。
如果你遇到类似问题,一定要这样做:
✅ 保留所有出资证据!
朱某胜诉的关键是银行流水、贷款记录、女儿转账证明。哪怕钱是亲戚朋友代付的,也要留好凭证(如备注"代付房款"的转账截图)。口头说"钱是我出的"没用,法院只认白纸黑字的证据。
❌ 千万别做这两件事!
- 离婚时故意不提房产:像本案中离婚协议没处理房子,看似省事,实则埋雷——后来耿某就能以"转移财产"为由闹上法院。
- 试图偷偷过户给亲友:法院一眼能看穿"假离婚""假过户",反而会被认定恶意逃避债务,房子照样要执行。
💡 实操建议:
- 如果婚内买房只写一方名字,立刻补签《财产约定书》(写明"该房产属个人财产,与配偶无关"),去公证处公证最保险。
- 发现配偶有转移财产嫌疑(如本案郑某诈骗后离婚),马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别等房子被查封才着急。
- 像朱某这样独自养家的,离婚时务必在协议中明确房产归属,哪怕对方说"不要了",也要白纸黑字写清楚,避免日后扯皮。
最后提醒:
很多人觉得"房子写我名就安全",但本案证明——婚姻存续期买的房,光靠名字挡不住债主!尤其当配偶涉及犯罪、欠债时,房子可能被牵连执行。遇到纠纷别硬扛,3个月内收集好出资证明+对方失职证据(如不付抚养费记录、出轨证明),及时起诉确权,才能保住你的"安身立命之所"。
(注:为保护隐私,文中当事人姓名均作化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