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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能随意将医疗器材认定为人工器官拒赔-进贤律师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2 进贤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5)赣0124民初3863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0年8月19日,吴某春(身份证号码:36012419****)向中国某保险江西分公司投保"国寿如E康悦百万医疗保险(C款)",被保险人为吴某春本人,双方签订《保险合同》。2024年8月19日,吴某春对上述《保险合同》进行了续保,保险期间为1年。

2025年1月,吴某春被确诊为"脑胶质母细胞瘤",先后在南昌某附属医院、北京某医院、北京某医院、北京石景山某医院、进贤县某医院住院和诊疗。2025年4月23日,吴某春去世。闵某金系吴某春配偶、吴某豪与吴某林系吴某春子女。

2025年1月6日至24日,吴某春在北京某医院手术时,医院使用了颅骨钛钉、内固定材料雪花链接板、人工补片进行治疗,该部分器材费用为27275元。办理理赔时,保险公司以这些属于"其他人工器官材料费"为由拒绝理赔。

2025年1月24日至2025年2月17日,吴某春在北京某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天数为24天,个人花费6517.75元。保险公司以该医院为私立医院为由拒绝理赔。

2025年2月17日至2025年4月9日,吴某春在北京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其中2025年3月4日至3月18日在康复医学科病房住院治疗14天,个人花费4680.77元。保险公司以属于"康复治疗"为由拒绝理赔。

2025年4月8日至4月9日,吴某春在北京市某医院肿瘤科病房住院治疗1天,个人花费118.52元。保险公司对这部分费用无异议。

法院判决:中国某保险江西分公司需向原告赔付医疗费36082.71元及住院保险金78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买保险后如果遇到理赔纠纷,保险公司不能随便找理由拒赔,特别是当他们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明显不合理的时候。

核心观点有三点,普通人一定要记住:

  1. 医疗器材≠人工器官,保险公司不能乱扩大解释
    保险公司说"颅骨钛钉、雪花链接板、人工补片"是"其他人工器官",所以不赔。但法院查了国家医疗器械目录,发现这些是"13无源植入器械"下的"骨科植入物",和人工器官根本不是一类东西。人工器官是替代人体功能的(比如人工心脏瓣膜),而这些只是固定骨骼的工具。所以保险公司不能把所有医疗器材都算作"人工器官"来拒赔。

  2. 私立医院≠不能理赔,保险公司必须提前说清楚
    保险公司说"只赔公立医院",但合同里又说"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也可以赔。问题在于,他们签合同时根本没告诉投保人哪些私立医院是"认可的"。法院认为,这种模糊条款对消费者不公平,既然北京那家私立医院是医保定点二级医院,又有治疗能力,就应该赔。提醒大家:如果保险公司想限制医院范围,必须在买保险时明确告诉你,不能等你生病了才说"这医院不行"。

  3. 康复治疗≠一定不赔,要看是不是真的治病需要
    吴某春在康复科住院时,保险公司说"康复治疗不赔"。但法院发现,他明明是癌症晚期,住院主要是为了抗感染、抗颅压,康复训练只是辅助。而且医生要求他"继续对症和康复治疗",说明这是治疗必需。所以法院判保险公司要赔,但扣除了纯粹康复的费用。这说明:保险公司不能一看到"康复"两个字就拒赔,关键看是不是治病必须的。

遇到类似纠纷怎么办?

  1. 保留所有医疗证据:发票、诊断证明、费用清单、住院记录一样都不能少,特别是能证明"为什么需要这种治疗"的材料(比如医生写的"必须使用某种器材")。

  2. 别被保险公司忽悠:如果他们说"按合同规定不赔",你要问具体哪一条。然后自己查国家相关规定(比如医疗器械分类目录),看他们的解释合不合理。像本案中,原告就是查了国家药监局的目录才打赢官司。

  3. 注意"格式条款"陷阱:保险合同都是保险公司打印好的,这种叫"格式条款"。法律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解释时,要按对消费者有利的方式理解。所以如果合同写"其他人工器官",他们想解释成"所有医疗器材",法院很可能不支持。

  4. 及时投诉和起诉:如果保险公司无理拒赔,先向银保监会投诉(电话12378),再考虑打官司。像本案原告,虽然最后没拿到全部钱,但争取到了大部分赔偿。记住,诉讼时效是知道拒赔后2年内,别拖太久。

最后提醒大家:买保险时别只听业务员说"啥都赔",一定要自己看清楚合同里的"责任免除"部分。特别是对"人工器官"、"康复治疗"这种模糊词,可以要求保险公司书面说明具体包括哪些。毕竟,等生病了再争论,可能就来不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