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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催款能保住保证责任-安义县律师承揽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2 安义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案号:(2025)赣0123民初2404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3年8月18日,深圳某公司为甲方,江西某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一份《汇璟雅苑铝单板材料采购合同》,约定深圳某公司向江西某公司定作铝单板。合同签订后,江西某公司陆续供货,深圳某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因深圳某公司未能按时付款,2024年9月11日,深圳某公司(甲方)、江西某公司(乙方)和凌某(丙方)三方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

  1. 深圳某公司需在2024年9月18日前支付第一笔货款50万元;
  2. 江西某公司继续供货至2024年9月28日完毕;
  3. 深圳某公司应在收到全部货物后三个月内(即2024年12月28日前)付清剩余货款323155元;
  4. 凌某自愿为深圳某公司的剩余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24年9月28日,双方对账确认深圳某公司尚欠货款323872.49元。对账后,深圳某公司仅于2024年12月30日支付10万元、2025年1月26日支付5万元,仍欠173872.49元未付。2025年5月8日,江西某公司的员工向凌某电话催款,但深圳某公司和凌某均未支付余款。

法院判决:深圳某公司需在5日内支付江西某公司欠款173872.49元,并从2024年12月29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凌某对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核心观点与实操提示:保证期间内催款是关键!
这个案子看似是“要回货款”,实则藏着一个致命细节——保证人能不能免责,全看你在“保证期间”内有没有及时催款。很多人以为只要签了“连带保证”,保证人就永远跑不掉,但法律可不是这么简单!法院明确说:如果超过法定时间没催款,保证人一分钱都不用赔。

为什么凌某没能免责?关键就两点:

  1. “保证期间”只有6个月:本案中,深圳某公司最晚应在2024年12月28日付清货款,法律默认的保证期间就是从这天起算6个月(到2025年6月27日)。如果江西某公司拖到2025年6月28日之后才找凌某,凌某就能直接说“过期作废”,法院也不会支持。
  2. 催款必须“留证据”:江西某公司聪明在2025年5月8日(还在6个月内)就给凌某打了电话催款,并保留了通话记录。法院认定这等于“在保证期间内主张了权利”,诉讼时效从这天重新计算,所以凌某还得赔钱。

如果你遇到类似欠款纠纷,记住这三步保命指南:

最后提醒: 承揽合同(比如加工定制、装修工程)最容易踩坑的就是“货发了钱不给”。签合同时盯紧三点:①付款节点写具体(如“收货后30天内”);②保证人信息要完整(身份证号、电话);③每次催款都留证据。别以为“关系好不用急”,真打官司时,一纸录音可能比十年交情更管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整理,仅作普法参考。个案细节差异大,遇纠纷请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