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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逾期不付租金,出租人可依法解除合同索赔损失 - 澧县律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2 澧县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4)湘0723民初4382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1年4月23日,某公司与羿某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约定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1台牵引车(车架号LZZCLWC7MC380015)给羿某使用。合同规定:租赁期限24个月,每月10日支付租金16435.59元;在付清所有租金前,车辆所有权归某公司;若逾期付款,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罚息;如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羿某需支付违约金且已付风险金不退。沈某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中签字并出具连带责任保证函,承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同签订后,羿某将车辆挂靠登记在湖南某有限公司名下,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给某公司。但羿某仅支付了首期租金16435.59元,此后再未付款,经多次催收仍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2021年10月15日,某公司委托山东某有限公司评估车辆价值,结果为257000元。

法院判决如下:

  1. 解除某公司与羿某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2. 羿某向某公司赔偿损失177261.16元(计算方式:全部未付租金378018.57元 + 逾期罚息56242.59元 - 车辆评估价257000元),另支付律师费3000元,合计180261.16元;
  3. 沈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75603.71元违约金)。

三、核心观点及纠纷处理提示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租了车不给钱,不仅车没了,还得赔一大笔钱,担保人也得“兜底”。法院为啥这么判?核心就两点:

  1. 逾期还款=违约,出租人有权“收车+索赔”
    融资租赁不是普通租车,本质是“借钱买车”。合同白纸黑字写了每月10日必须交租金,羿某只付了一期就“消失”,直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民法典》第752条)。法院认为这属于根本违约,所以支持解除合同。但注意:索赔金额要合理!某公司最初算的损失包括违约金7万多元,但法院认为“罚太重”,直接砍掉——因为法律只允许赔实际损失(比如未付租金、罚息,减去车辆残值),不能借机“发横财”。

  2. 担保人签字=“背锅”承诺,躲不掉!
    沈某在合同里当保证人,还单独写了“连带责任保证函”。这意味着:只要羿某不还钱,某公司可以直接找沈某要全部欠款,不用先折腾羿某(《民法典》第688条)。沈某没出庭答辩,等于主动放弃解释机会,法院只能判他“连坐”。

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该怎么做?

总结:租车上路别只图快,看清合同再签字;欠钱要还别硬扛,协商解决少损失;当担保人更得长心眼,一不小心就“替人还债”。真遇纠纷,赶紧找专业律师看材料——拖得越久,钱包越遭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