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买卖合同有效,分公司及总公司需共同担责-汨罗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0681民初4132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4年4月11日,汨罗市某五金工具店与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汨罗分公司签订《电气设备二次装修电线、电缆、灯具电力管道,给排水管道,市政井盖沟盖等供应合同》,约定汨罗分公司向五金店采购电线、电缆、灯具等物品,供货地点为xx城乡智慧交通调度中心。按汨罗分公司的清单供应材料,付款方式为自第一次供货起50日内付清货款,最迟不超过60天。2024年2月25日至2025年6月15日期间,五金店陆续将货物送往该地点,吴某在部分销货清单上签字。据汨罗分公司陈述,吴某系汨罗分公司在该项目的现场负责人。五金店向汨罗分公司开具了2张发票,开票金额合计111005.4元。2025年2月14日,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向五金店银行转账10000元。五金店曾通过微信向汨罗分公司员工发送对账单、电子发票。
法院判决: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汨罗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五金店货款101005.4元及逾期利息(年利率4.5%,从2025年6月16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简单地论述案例的核心观点,以达到提示遇到类似纠纷的当事人该如何处理的效果
这个案子最核心的道理很简单:如果你给工地送了货,对方项目负责人签了字,公司还付过钱、收过发票,就算对方后来喊“公章是假的”,你也照样能要回货款!
为啥法院这么判?关键看三点:
- 签字的人“够不够格”:吴某是汨罗分公司在工地的现场负责人,他代表公司签收货物,普通商家根本没法分辨公章真假。就像你去工地送货,包工头让你把货搬进去并签字,你总不能要求他当场掏出公司营业执照吧?
- 公司“认没认账”: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直接给五金店转了10000元,还让员工收了发票。这相当于公司自己承认“这单生意我认”,再反悔就晚了。
- 货送到哪了:五金店把货送到合同指定的工地(xx城乡智慧交通调度中心),和汨罗分公司承建的项目完全一致。哪怕后来发现部分材料用在其他项目,也不能赖账——因为合同只管“你把货交给谁”,不管“货最后用在哪”。
给你的实用建议:下次遇到类似欠款,照着做就对了!
- 签合同前“三问清”:
① 问对方:“您是公司正式员工吗?能出示授权书吗?”(哪怕对方推脱,也要录音或微信确认身份);
② 问工地:“这项目归哪个公司管?”(直接找发包方核实,避免遇到“李鬼公司”);
③ 开发票时“抬头写全称”:必须和合同公司名称一字不差,别写“项目部”“工地”等模糊名称。 - 送货时“留铁证”:
① 让对方负责人在送货单亲笔签字(写清姓名+职务,比如“吴某-项目现场负责人”);
② 拍照记录:货卸在工地时,拍下工地招牌+送货车辆+对方人员;
③ 用微信发对账单:文字写明“XX公司欠款XX元”,等对方回复“收到”或默认。 - 欠款后“快行动”:
① 别等超过3年!法律只保护3年内催过的债(从送货日算起);
② 先发正式催款函(微信/邮件都行),写清“XX天内不付,将走法律程序”;
③ 如果对方推给“其他公司”,立刻收集证据:查工地公示牌、问发包方,证明实际收货方是谁。
记住:法律不帮“马大哈”,但会保护“留心眼”的老实人。只要按规矩签合同、留证据,哪怕对方是大公司,你也稳赢!下次送货前花5分钟做好这三步,年底催款时就能省下大把律师费。
(注:本文仅基于真实判例分析,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细节处理,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