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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内部决议不能免除出资义务-常德律师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5 常德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案号:(2025)湘07民终1965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湖南某甲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8月9日,注册资本800万元,原始股东为孙某、郭某甲、李某、蒋某,四人认缴出资各200万元。2023年2月21日,四人各将66万元出资额以0元价格转让给杨某,变更后杨某持股33%,其他四人各持股16.75%。2024年6月24日,蒋某将全部股权转给孙某,郭某甲将52万元转给孙某、82万元转给叶某,李某将134万元转给叶某,变更后杨某持股33%、孙某持股40%、叶某持股27%。2025年3月31日,杨某和叶某又将全部股权转给孙某,某甲公司变为孙某独资。某甲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均显示实缴资本为0元。

2024年6月18日,常德某乙有限公司起诉某甲公司索要合同货款14.3万元及违约金2.7万元。经法院调解,双方于2024年8月14日达成协议:某甲公司应于2024年9月30日前支付10万元,10月31日前支付7万元。但某甲公司仅支付4800元,剩余167650元未付。因执行中发现某甲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25年2月2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李某主张其已于2024年2月6日通过股东会决议退出公司(决议载明"李某未缴16万元股本金,自愿放弃16.75%股份,此后公司债务与李某无关"),不应承担责任。但工商登记显示其股权变更时间为2024年6月24日。

法院判决:李某需在叶某不能实缴出资134万元范围内,对某甲公司欠常德某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审驳回李某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核心观点:股东不能仅凭内部决议逃避出资责任,债务已存在时0元转让股权仍要担责

这个案例给所有公司股东提了个醒:想通过内部协议"金蝉脱壳"逃避出资责任?法院不会买账!

通俗解读关键点:

  1. "退出公司"不能光靠股东会签字
    李某以为2024年2月股东会决议写明"债务与我无关"就安全了,但法院明确:股东资格变更必须完成两件事——要么办工商登记变更,要么走法定减资程序。光有内部决议就像买房只签私下合同不办过户,外人根本不知道,不能对抗债权人。记住:工商登记是"身份证",内部决议只是"自说自话"

  2. 0元转让股权=给债权人挖坑
    李某在2024年6月(某乙公司已起诉某甲公司后)把134万元股权0元转给叶某,而叶某根本没实际出资。法院认定:债务早在2023年5月就产生了,你明知公司欠债还"白送"股权,等于把债务包袱甩给没实力的新股东,属于典型的"恶意逃债"。就算你辩称"当时不知道会被告",但欠款事实摆在那儿,这借口不成立。

  3. 已交部分出资≠能免除责任
    李某二审拿出40万元转账记录(2022年转25万、2023年转15万),但法院说:这些钱是你当股东时交的,而你要担责的是转让时未缴的134万元。就像你租房子只付了3个月房租,不能说"我之前交过钱"就不付后面欠的房租。

给遇到类似纠纷的朋友支招:

如果你是债权人(被欠钱方):

如果你是股东(想转让股权):

特别提醒"挂名股东":
叶某声称自己是"代持股份"(短信显示孙某说"把账号封了影响你日常生活"),但法院照样判她担责。记住:工商登记谁就是谁,内部代持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当股东前务必想清楚!

最后划重点:
公司不是"挡箭牌",股东出资是法定义务。想靠"内部决议""0元转股"逃避责任?法院的判决书就是一记警钟——商事外观主义下,登记在册就是责任在身。遇到公司债务纠纷,别赌"没人查到",赶紧补缴出资或规范转让程序才是正道。

(注:本文为案例解读,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个案请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