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账函确认的欠款金额才能获法院支持-社旗县律师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327民初4130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3年3月16日,河南某甲有限公司作为供方与需方南阳某乙有限公司签订《纸箱包装购销合同》,合同对产品规格、单价、商品质量标准、交货方式、验收方法、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并备注"价格随行就市,双方协商为准"。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下订单,原告将货物运送至被告仓库,被告工作人员在出库单签字确认。后被告陆续支付部分货款。2024年11月29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对账函一份,主要载明:"为保持双方业务往来账目清晰,本公司为做好财务核算工作,确认某乙公司与本公司截止到2024年10月31日为止的债权债务余额进行求证:如与某乙公司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数据无误处'签章,如有不符,请在'数据不符'处列明不符金额。某甲公司认真给予协助,把准确的账面余额数填于表格内,以最便捷的方式传递我公司。截止日期2024年10月31日,某乙公司欠我公司711136.85元货款。"某乙公司在"数据证明无误"处签章。2025年1月10日,某甲公司另出具对账函一份,将欠付金额711136.85元修改为737778.35元,原告庭审中陈述,系因漏算其中一次货物税点。该份对账函被告某乙公司未签字盖章。案涉货款被告至今未付,遂酿此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购销合同、某甲公司出库单、对账函、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及原告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南阳某乙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某甲有限公司货款711136.85元及违约金(以711136.85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同时驳回原告要求支付737778.35元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给我们一个非常实用的教训:对账函上双方确认的金额才是"真金白银",单方面修改的金额很难获得法院支持。
具体来说,原告某甲公司一开始做得很好——2024年11月29日,他们和被告某乙公司认真核对账目后,制作了对账函,明确写着欠款711136.85元,被告也在上面盖了章确认。这就像两个人对账后签字画押,白纸黑字,法院一看就认。
但后来某甲公司自己又出了一份对账函,把金额改成了737778.35元,说是因为漏算了税点。问题在于,这次被告没签字也没盖章。法院一看:这钱数是你自己改的,对方不认,你又拿不出其他证据证明确实漏算了,那我只能按双方都确认的711136.85元来判。
如果你也遇到货款被拖欠,记住这三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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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要"双签双盖":催款时一定要让对方在对账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光你自己算的数,哪怕你说破嘴皮,法院也很难支持。就像借钱要打借条一样,欠款也要有对方确认的"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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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金额要"重新确认":如果发现之前对账有遗漏(比如本案例中的税点问题),不能直接改数字发过去就完事。正确的做法是:先和对方沟通清楚,说明为什么需要修改,等对方重新签字确认后再主张。千万别学本案原告,改了数字但没拿到对方确认,结果多要的2万多块钱法院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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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利息有讲究:本案中虽然没约定具体付款时间,但法院从对账函日期(2024年11月29日)开始计算利息。所以提醒各位:对账确认后,如果对方还不给钱,完全可以从对账那天起算利息,不用等到你正式起诉。但利率要按法律规定,不能自己乱定。
最后提醒:签合同容易,要钱难。生意往来中,一定要养成定期对账、及时确认的习惯。别等到对方快倒闭了才想起来要钱,那时候可能连对账的机会都没有了。保留好送货单、对账函这些"小纸片",它们关键时刻比合同还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