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中未开票不构成拒付服务费理由-茶陵服务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2025)湘0224民初3050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1年11月23日,被告茶陵某所(甲方)与原告湖南某公司(乙方)签订了《茶陵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混合污水应急处理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1.项目内容为渗滤液处理服务,单价为88.45元/吨(以进水量计),合同总价=合同单价×处理水量(进水计);2.合同起始日期为2021年11月27日,完成日期以甲方的需求为准;3.每一个月作为一个付款周期,甲方于次月20日之前向乙方支付上月的处理服务费;合同履约完成后15天内一次性付清剩余尾款;每次付款前,乙方向甲方开具等额的6%技术服务发票。合同签订后,湖南某公司于2021年11月27日组织人员及设备材料进场。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对每一运营日的进水量、出水量等指标数据进行确认,并以此计算每月服务费。2024年6月8日,湖南某公司根据茶陵某所的要求办理退场。期间,湖南某公司共处理水量218898吨,产生服务费19361528.10元,其中茶陵某所已支付2022年11月1日之前的费用4773911.85元(处理水量53973吨),但2022年11月1日之后的费用14587616.25元至今未付。湖南某公司认为茶陵某所未按约付款,遂向法院起诉。另查明,湖南某公司于2025年11月7日开具了案涉服务费的发票,并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茶陵某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湖南某公司支付渗滤液处理服务费14587616.25元。案件受理费由湖南某公司自行承担。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提示:遇到类似纠纷怎么办?
这个案子说透了一个关键点:在服务合同中,如果合同约定“先开票后付款”,但服务方在纠纷中及时补开了发票,付款方就不能拿“没开发票”当挡箭牌拒绝付钱! 法院认为,合同义务要全面履行,但服务方一旦把发票开了,付款方的拒付理由就站不住脚了。茶陵某所一开始辩称“因为没收到发票所以不付钱”,可湖南某公司在诉讼中立马把发票补上,法院就果断判对方必须付清欠款。
如果你遇到类似纠纷,记住这三步,轻松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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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合同怎么写——别让“开票条款”坑了你!
签合同时,很多人只关注“多少钱”“啥时候付”,却忽略“先开票还是先付款”的顺序。比如本案合同写明“每次付款前要先开发票”,这就意味着你(服务方)得先开票,对方才有义务付钱。提醒你: 签约时一定要抠清这种细节!如果是小生意,建议加一句“若发票延迟开具,付款时间相应顺延”,避免对方故意卡你。 -
对方拖钱时——赶紧补发票,留证据!
如果对方以“没开发票”为由拖欠服务费,别干等、别吵架,立刻行动:- 把发票开好,通过微信、邮件或挂号信发给对方,并截图保存发送记录(比如写“这是XX月的服务费发票,请查收”);
- 如果对方拒收,就把发票和邮寄凭证拍下来,这些都能当法庭证据。
就像本案,湖南某公司诉讼中补开了一张票,法院直接认了——发票一到手,对方的借口就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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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果断起诉——时间就是钱!
如果补票后对方还赖账,别犹豫:- 先发个书面催款函(简单写“根据合同,你欠我XX元,X日内不付将起诉”),微信或邮寄留痕;
- 协商无果就直接去法院立案(现在手机APP也能操作),重点强调“我已履行开票义务”。
本案胜诉关键就是湖南某公司主动补票+证据齐全。记住:法院最认“谁先违约”,你把该做的做了,对方拖款就得吃官司!
最后唠一句:签合同时多花10分钟看清条款,能省下90%的麻烦。真遇纠纷也别慌——开票是义务,但不是“免死金牌”;你把票开了,钱就该到手! 多留个心眼,钱才能稳稳进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