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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同等责任需承担剩余损失50%-宁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2 宁乡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湘0182民初12677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5年2月2日15时28分,吴某乙驾驶小型轿车在宁乡市回龙铺镇沿河村十字路口,与易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事故导致吴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交警认定吴某乙和易某负同等责任。易某的车辆只买了交强险(未买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已在交强险内赔偿18.2万元。易某已向吴某乙家属支付11万元。吴某乙母亲谭某需赡养(有3个子女)。法院核算总损失:死亡赔偿金1024860元、丧葬费49831.5元、交通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4375元,合计1182066.5元。交强险已赔18万元,剩余损失1002066.5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易某赔偿剩余损失的50%(501033.25元),扣除已付的11万元,还需支付391033.2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三、遇到类似事故怎么办?3个关键提醒

1. 责任比例直接决定赔多少钱
本案交警定“同等责任”,法院就按50%判赔。重点提醒

2. 交强险是“保底钱”,但不够赔得自己掏

3. 算清损失再签字,别被“已赔完”忽悠

最后提醒
交通事故后,3步不能错
① 立即报警等交警定责(别挪车!);
② 向保险公司要书面赔偿方案(口头承诺无效);
③ 损失超交强险时,马上咨询专业律师——责任比例差10%,可能少赔好几万!
(注:本文仅针对本案情形,具体问题请以当地交警和法院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