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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事故中哪些施救费能获赔?-濮阳县律师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6 濮阳县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928民初396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4年11月4日3时46分,案外人王某乙驾驶豫大型汽车,在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S39(江宜高速)与张某某驾驶的鄂大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五大队作出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乙无责任,张某某负全部责任。康某系豫号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该车辆在某某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50508元,保险期间自2024年3月10日0时起至2025年3月9日24时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康某为查明豫号车辆损失,向本院申请鉴定,本院经原被告协商同意后依法委托濮阳市某甲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25年6月30日作出濮诚鉴字[2025]第号鉴定评估意见书,认定原告车辆损失为21425元,原告提交评估费发票2000元。原告提交常州某乙道路救援有限公司出具的应急救援装卸搬运发票10800元、微信支付凭证,以及应急救援服务告顾客书,其中载明:"车型:货车,应急救援服务项目:拆高栏板600、驳载车2辆2×2500=5000、驳载装卸13人13×400=5200,合计10800。顾客:王某乙,服务单位:常州某乙道路救援有限公司,当班服务人员:陈某某,服务监督电话:,微信号码:,2024年11月4日",王某乙在顾客签名处签字,该救援公司加盖了单位印章。原告另提交濮阳市某乙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出具的救援服务费发票10000元以及原告父亲康某乙微信转账支付凭证来证明其将车辆从事故地拖运至濮阳产生费用10000元。

法院判决结果:被告某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康某车辆损失21425元、评估费2000元、施救费12800元(其中现场施救费10800元全部支持,异地拖车费10000元只支持2000元),共计36225元。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说白了就是:开车出事故后,保险公司该赔你多少钱?特别是那些"施救费"到底该不该全赔?咱们老百姓经常搞不清楚,看完这个案例你就明白了。

关键点一:现场施救费能全赔,但得证明是"必要的"

康某在高速上出事后,花10800元请人拆卸栏板、清理货物、把车拖到停车场。保险公司一开始说这是"装货卸货"的钱,不该赔,因为只买了车险没买货险。但法院查明:当时车卡在高速护栏上动不了,不清理货物根本没法拖车!这10800元是救车必需花的钱,所以保险公司得全赔。

处理建议

关键点二:异地拖车费只赔"合理部分",别乱花冤枉钱

康某把车从常州拖回800多公里外的濮阳修,花了10000元。保险公司说:常州当地就能修,你非要拖回家是自己扩大损失!法院支持了这个说法——施救要"就近原则",除非有特殊理由,否则拖太远的费用自己承担。最后只判保险公司赔2000元(相当于本地拖车费)。

处理建议

关键点三:评估费不管谁申请,保险公司都得掏

康某花2000元做车损评估,保险公司说"这是你自愿花的,不该我赔"。但法院直接引用《保险法》规定:查清损失花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必须承担。这条对车主特别有利!

处理建议

最后提醒

  1. 事故后第一要务是报警+报保险,等双方人员到场再挪车
  2. 所有花费必须开发票!手写收据可能不被认可
  3. 保险公司说"去找肇事方赔"?直接拒绝!车损险本就是用来快速理赔的,他们赔完可以自己去找对方追偿
  4. 遇到拒赔别慌,带上证据起诉,法院通常会委托第三方重新鉴定

记住:保险不是慈善,但也不是"文字游戏"。花该花的钱,留该留的证,你的权益法律一定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