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方未付剩余房款须承担违约责任-登封律师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0185民初6919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9年4月29日,张某与郑州某甲公司签订《百兴大市场购房合同签约确认单》,购买位于登封市嵩山路东侧、南环一路南侧地下一层商业-112、-113号商铺。-112号商铺总价296266元,首付款156266元,按揭贷款14万元;-113号商铺总价313900元,首付款163900元,按揭贷款15万元。张某向郑州某甲公司交纳了320166元购房款及3758元维修基金。
2019年10月16日,双方签订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112号商铺总价296266元,其中215566元于2019年10月16日支付,剩余84000元以商业贷款支付;-113号商铺总价313900元,其中163900元于2019年10月16日支付,剩余15000元以商业贷款支付。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日万分之0.5(即每天0.005%)。补充协议规定,如买受人不能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提供贷款资料,须转为一次性付款。
2019年5月21日,张某与登封市某乙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将商铺委托给登封市某乙公司经营管理,前三年收益20%在总房款内抵扣。郑州某甲公司将商铺交由登封市某乙公司管理,建成百兴大市场,后于2022年3月停止营业。张某未支付剩余房款290000元。
法院判决:张某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郑州某甲公司剩余购房款290,000元,并自2019年10月24日起,以未付款为基数,按日利率0.005%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张某负担。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的核心就一句话:买房签了合同,就得老老实实按约定付钱,否则不仅要补交尾款,还得额外付“迟到罚款”(违约金)。法院为啥这么判?因为张某签合同时同意了“贷款办不下来就改一次性付款”,结果他既没办贷款也没补现金,属于自己违约。更关键的是,开发商把房子交给第三方管理公司,按合同算已“交房”,张某不能以“没直接拿到钥匙”为由赖账。
如果您遇到类似买房纠纷,记住这3点:
-
签合同前,先算清“钱能不能到位”:
合同里写的付款方式(比如首付+贷款)必须自己能落实。万一贷款批不下来(比如征信有问题或银行政策变),别干等着!赶紧找开发商协商改全款或分期,否则7天内没动作,合同自动变成“必须一次性付清”。张某就是吃了这个亏——他以为贷款是开发商的事,其实责任在自己身上。 -
别信“口头承诺”,证据留全:
张某说开发商“骗他”“没建房”,但法院只看白纸黑字的合同。他没证据证明是开发商导致贷款失败(比如银行拒贷通知),而合同里又写了“自己原因办不了贷款要转全款”。所以,平时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开发商承诺书都存好,万一扯皮能救命。 -
出问题别硬扛,早点找专业律师:
张某拖了5年不付钱,结果违约金越滚越多(29万本金+5年利息近3万)。如果您发现付不了尾款,立刻联系律师:- 律师能帮您和开发商谈减免违约金(比如证明非主观恶意);
- 如果房子真有问题(比如烂尾),律师可收集证据反告开发商,而不是自己先违约。
重点提醒:别学张某“反咬一口说虚假诉讼”,法院最烦这种没证据的瞎指控,反而让自己输得更惨。
最后唠一句:买房是大事,合同不是废纸。签字前多问一句“要是贷款失败咋办”,比事后哭穷管用十倍!遇到纠纷别赌气,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省心又省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