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咨询:13720155123
«

破产企业员工仅凭劳动合同和欠条难获支持-芜湖律师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35 芜湖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案号:(2025)皖02民终232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4年8月20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安徽某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该院审理。2024年9月4日,该院立案受理安徽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担任安徽某公司管理人。该院于2024年10月23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24年11月29日,管理人与沈某的谈话笔录显示,公司公章仍在沈某处,公司其他证照章均未向管理人移交。

2025年2月25日,安徽正伦律师事务所出具《职工债权公示函》,将职工债权认定情况予以公示。其中,沈某的确认债权额为0元。沈某于同年3月4日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债权异议申诉》。同日,管理人出具《债权异议回复函》,认为沈某与债务人安徽某公司未成立劳动关系,故对债权申请不予认定。

沈某为证明其与安徽某公司成立劳动关系,提交了劳动合同、代发工资协议、账户交易明细、个人参保缴费证明、收入纳税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安徽某公司与鸿某公司系关联公司,两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均为沈某。

法院认为,沈某提供的账户交易明细显示,2019年8月至2022年11月,鸿某公司陆续向沈某转账199,382.3元;2022年6月至10月,上海某公司向沈某转账13,000元;2023年5月至6月,上海某公司向沈某转账6,100元。个人参保缴费证明显示自2017年1月至2020年1月,沈某的失业保险与工伤保险系由鸿某公司负责缴纳。收入纳税明细显示2019年1月至2023年7月,扣缴义务人均为鸿某公司。

关于离职补偿协议与欠薪证明,仅有安徽某公司盖章,并没有相关经办人签字确认,且该两份证明系安徽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在破产案件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才向破产管理人出示。根据欠薪证明的内容,2020年1月至2023年12月四年时间共欠薪306,000元,但沈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欠薪48个月,且欠薪时间若长达48个月,期间沈某均未向公司主张权利,仍继续参与工作,明显不符合常理。离职补偿协议中所载的补偿金及离职补贴,又是根据月薪8500元计算所得,两份证明计算依据前后矛盾。

综上,沈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安徽某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驳回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很多人以为,只要和公司签了劳动合同,再拿个公司盖章的欠薪证明,就能在公司破产时顺利拿回工资。但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劳动合同不等于劳动关系,破产时仅凭合同和欠条讨薪很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为什么沈某败诉了?关键原因有三点:

  1. 工资社保"挂羊头卖狗肉"
    沈某虽然和安徽某公司签了合同,但工资是鸿某公司发的,社保和个税也是鸿某公司交的。这就像你去A餐厅吃饭,却让B餐厅给你开发票——法院会怀疑你到底是在哪家餐厅消费的。劳动关系认定看的是"实际用工",而不是一纸合同。

  2. 欠薪证明"破绽百出"

    • 欠薪证明说欠了4年工资30多万,但沈某却拿不出48个月的欠薪证据
    • 一边说按6500元算欠薪,另一边补偿协议却按8500元算补偿
    • 4年不讨薪还继续上班,这不符合正常人的行为逻辑
      更关键的是,这些"欠条"是在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才"突然出现"的,法院有理由怀疑是临时补的。
  3. 破产程序"时间点"很致命
    公司2024年8月被裁定破产,10月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但沈某的欠薪证明却显示是"2023年12月31日"出具的,却在破产后才提交。这就像考试结束后才交卷,监考老师肯定不认。

如果你也遇到类似情况,请牢记这几点:

工作时就要留证据

欠薪后立即行动

破产程序中要"抢时间"

记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劳动合同只是"入场券",真正的劳动关系需要实际工作的证据来支撑。遇到公司拖欠工资,不要心存侥幸等"大结局",及时维权才是上策。如果公司已经出现破产迹象,务必在破产受理前就固定好证据,避免像本案当事人一样,拿着"看起来很美"的欠条却无法获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