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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骑电动车撞伤人监护人要担责-崇仁县律师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5 崇仁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5)赣1024民初2044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4年08月05日16时14分许,揭某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由永胜城往新天地方向行驶,途经事故路段,遇刘某在其前方驾驶二轮自行车同向行驶,因揭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导致两车追尾,造成刘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经崇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分析后作出第3610244****46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揭某负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到崇仁县某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伤情为:右三踝骨折,多处挫伤,到2024年11月5日出院,共住院92天,用去医疗费32,136.88元(含入院当天挂号16元、门诊364.46元及住院31,756.42元)。出院医嘱为:1、保持切口干燥,定期换药,建议休息8周;2、出院后继续口服抗凝药物3周;3、术后定期来复查X线(3、6个月),术后3个月患肢避免负重行康复功能锻炼,3个月后可拄杖患肢部分负重,6个月后可弃杖完全负重行走;建议骨折愈合后取出骨折内固定装置;4、不适门诊随诊。2025年3月4日,刘某到崇仁县某医院门诊治疗,用去医疗费76.23元,上述医疗费合计32,213.11元。
2025年7月15日,江西某鉴定中心对刘某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作出赣开元中心【2025】临鉴字第15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刘某右踝关节损伤后遗右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2、刘某后续治疗费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刘某为此用去鉴定费2,600元。揭某1系揭某父亲,王某系揭某母亲。
诉讼过程中,揭某、揭某1提交了刘某在崇仁县某医院住院期间的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拟证明刘某存在挂床行为,其实际住院时间为11天。刘某经质证后认为,被告举证的证据只能证明在后期用药较少,但仍在医院接受其他治疗,不足以证实存在挂床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揭某1、王某作为揭某的父母(监护人),需赔偿刘某损失103,443.91元(总损失130,459.91元,扣除已支付的27,016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遇到类似纠纷该如何处理?三个关键提醒

1. 未成年人骑电动车出事,父母要"背锅"
本案中15岁的揭某骑电动车撞伤人,法院判决其父母揭某1和王某赔偿全部损失。这是因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18岁以下)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通常是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您:

2. 住院天数不是出院小结说了算,要有实际治疗证据
刘某主张住院92天,但法院根据医院医嘱记录,发现其中有32天没有用药和治疗记录,最终只认定60天真实住院时间。这直接导致护理费、营养费等赔偿金额大幅减少。
提醒您:

3. 赔偿项目要"实报实销",别乱写清单
刘某一开始主张11项赔偿共11万多元,但法院只支持了9项:

最后叮嘱: 电动车事故现在越来越多,但很多人不知道"非机动车事故"也要担责。记住三件事:
① 出事立即报警,要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本案中认定揭某全责是关键)
② 住院期间每天拍照留存治疗过程(特别是换药、康复训练等)
③ 别怕麻烦,10级伤残以上一定要做司法鉴定(本案57016元伤残赔偿金占大头)
遇到类似纠纷,先收集好医疗记录、事故认定书、费用票据这"三大件",再对照当地赔偿标准计算,避免因证据不足白忙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