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解除合同后排污权应当随设备一并返还-城步律师排污权交易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排污权交易纠纷
案号:(2025)湘0529民初917号
审理法院: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17年5月,城步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河公司”)与东莞市某配件有限公司签订《蒸汽动力车间承包合同》,约定由对方承包某河公司的蒸汽动力车间,合同期15年。合同明确约定:车间设备在合同期满后无偿归还某河公司;某河公司负责购买排污权指标,对方支付60万元押金,合同期满后某河公司无息退还。
2017年7月,某河公司与园区管委会签订入园合同,约定排污权指标由某河公司自行取得。2017年11月,某河公司花费82万余元购买了排污权指标。
2018年9月,城步某供热公司(以下简称“某能公司”)成立,实际替代东莞市某配件有限公司履行合同。2019年7月,双方签订《排污权变更协议书》,约定:在蒸汽供应合同期满后,某能公司需无条件将排污权归还某河公司,某河公司同时退还60万元押金。2019年10月,双方又签订零元排污权交易合同,将排污权“转让”给某能公司。
2024年6月,某河公司因资不抵债申请破产重整,法院受理后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向某能公司发出通知,解除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蒸汽动力车间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等全部合同。
2025年1月,法院裁定批准某河公司重整计划。某河公司起诉要求解除排污权交易合同,返还排污权。
法院判决结果:
某能公司必须在判决生效后15天内,将排污权及指标返还给某河公司,并配合办理变更手续;驳回某河公司的其他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各承担一半。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核心观点:排污权不是“独立财产”,它像车间的“影子”一样附着在设备上——合同解除了,车间设备要还回去,排污权也得跟着一起还!
这个案子特别典型:某能公司以为排污权是“买”到手的(哪怕是零元交易),就能永久占有。但法院一针见血指出:排污权本质上是“车间的配套工具”。就像你租房子时,房东给你配了把钥匙,合同到期你退房时,钥匙必须还回去——排污权也是同理,它和蒸汽车间的设备、场地绑在一起,没了车间,排污权就失去了存在意义。
如果你遇到类似纠纷,记住这4点关键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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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同时必须写清“返还条款”
- 本案中,双方在《排污权变更协议书》里明确写了“合同期满后排污权要还”,这成了某河公司胜诉的“救命稻草”。
- 操作建议:凡是涉及排污权、特许经营权等特殊权利的合同,务必在条款中写明“若合同提前终止,权利应无条件返还”。不要怕啰嗦,直接写清楚时间、方式、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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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原始出资证据”
- 某河公司能证明排污权是自己花82万余元买的(有发票为证),法院才认定这是“某河公司的财产”。
- 操作建议:买排污权、办许可证时,务必保存好付款凭证、合同原件。哪怕对方“代持”,也要在协议里写明“实际所有权归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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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时别干等,主动盯紧管理人
- 某河公司进入破产后,管理人2个月内就发了解除通知,这是法律规定的黄金时间(超期可能被视为默认继续履行合同)。
- 操作建议:如果对方公司破产,你作为合同方:
✓ 立刻查法院公告,确认管理人联系方式;
✓ 主动提供合同证据,要求管理人明确是否解除合同;
✓ 如果管理人拖延,可书面催告(保留邮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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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零元交易”陷阱
- 某能公司辩称:“排污权已经交易给我了,零元也是交易!”但法院看穿了本质——这其实是“用60万押金换临时使用权”,并非真实买卖。
- 操作提示:
✓ 如果对方要求“零元过户”,必须同步签订返还协议(如本案的《排污权变更协议书》);
✓ 绝对不要只签交易合同不签返还条款,否则可能“竹篮打水”。
最后划重点:
法律不看表面形式(比如“零元交易合同”),只看真实目的。本案中排污权就是车间的“配套工具”,合同一解除,工具自然要归还。今后合作中,务必做到:权利写清楚、证据存完整、破产盯紧管理人——这样才能避免“赔了夫人又折兵”。遇到纠纷别硬扛,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证据链,往往事半功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