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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受伤用人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担责-鹿邑律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9 鹿邑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案号:(2025)豫1628民初521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23年11月20日22时左右,包某在河南某某皮业有限公司厂房维修机器时踩空,致使包某跌落摔伤。包某先后前往柘城县人民医院及鹿邑县人民医院诊疗,分别花费医疗费486元、1394.61元。2023年11月22日,包某入院淮阳楚氏骨科医院中医上肢科住院治疗,2023年12月16日出院,实际住院24天。包某伤情经诊断为1.左肱骨近端骨折,2.支气管炎。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给予手法正骨,夹板外固定,输液、中西医药物对症治疗。期间医疗花费9000.46元。

河南某某皮业有限公司在中华某公司处为包某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险种为团体意外伤害B型(2019版)条款,保险责任为意外伤害,每人保额30万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为意外医疗,每人保额为3万元。保险期间自2023年8月23日零时起至2024年8月22日二十四时止。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80%。

另查明,河南某某皮业有限公司在柘城县人民医院为包某垫付医疗费486元,在鹿邑县人民医院为包某垫付医疗费1394.61元。在淮阳楚氏骨科医院垫付医疗费2000元。

诉讼中,包某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评估鉴定,经法院委托,周口三川司法鉴定所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鉴定后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包某残疾等级就其目前所遗留的左侧肩关节功能活动障碍应评定为十级伤残;自受伤之日起建议给予被鉴定人包某误工期限180日、护理期限60日、营养期限60日(仅供委托方参考)。鉴定花费2100元。

法院判决结果:

  1. 河南某某皮业有限公司赔偿包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71702.28元;
  2. 中华某公司赔付包某意外伤害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共16124.86元;
  3. 驳回包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很多人在工作中受伤后,第一反应是"老板必须全赔",但法律上并非如此简单。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提供劳务者受伤,用人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担主责,但劳务者自己也有过错的,责任会相应减轻

先看几个关键点:

  1. 包某在晚上10点独自维修机器摔伤,某某公司未提供安全保障措施
  2. 包某作为熟练工人,未找人配合操作,也存在疏忽
  3. 某某公司虽然买了意外险,但保险赔付不能完全代替法定赔偿

法院为什么判某某公司承担70%责任?

包某为什么也要自己承担30%责任?

如果你遇到类似情况,记住这5点处理方法:

1. 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2. 别急着签"私了协议"
很多老板会说"我先垫医药费,私下解决",但要注意:

3. 了解保险的真正作用

4. 别告错人

5. 计算赔偿要全面
包某总共损失13万多,包括:

最后提醒:工作安全无小事!

作为老板更要明白:买意外险不能当"护身符",该做的安全措施一样不能少。本案某某公司虽然买了30万意外险,但因自身过错,仍要承担7万多元赔偿。

记住:你的安全,比老板的省钱计划重要得多!遇到纠纷别慌张,先保存证据再理性维权,该你拿的赔偿一分都不能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