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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纠纷中实际售价决定工程款抵扣金额-扶沟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9 扶沟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621民初4726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与任某于2021年7月20日签订《装修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将扶沟建业新城项目高层公共区域装修工程交给任某施工。2022年12月22日,双方结算确认任某施工总价款为1227223.82元,按合同约定97%的应付款是1190407.11元。截至2023年1月19日,某建筑公司已支付任某工程款800000元。

2023年5月17日,某建筑公司、任某及扶沟某公司(以下简称"扶沟某公司")签订《委托付款确认函》,约定由扶沟某公司将应付某建筑公司的581434元工程款支付至任某指定账户,用于任某购买扶沟建业新城项目27号楼2702室。2023年6月21日,任某出具收据,确认收到某建筑公司以房抵债形式支付的400000元劳务费,所有劳务费已结清。

后任某将该房屋出售,某建筑公司认为房屋抵债金额为581434元,但任某仅以400000元冲抵劳务费,要求任某退还差额181434元及利息。任某则反诉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剩余劳务费及质保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任某提交的其丈夫与某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约定的是以房屋销售价款支付拖欠的工程款,而非直接以房抵债;房屋实际销售价格为460000元(非备案合同上的590000元);任某因销售房屋支出中介费、契税、增值税等各项费用72477.56元;工程质保期于2024年底到期,质保期内未产生维修费用。

法院判决:驳回某建筑公司要求任某退还181434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某建筑公司支付任某质保金36816.7元;驳回任某的其他反诉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在"以房抵债"的工程款纠纷中,别以为写了"以房抵债"就万事大吉!关键要看双方真实意思房屋实际售价,而不是合同上写的数字。

核心教训一:口头说的比白纸黑字更重要
某建筑公司拿着《委托付款确认函》说581434元全部抵工程款,但法院却根据微信聊天记录认定:双方真实意思是"把房子卖了,用卖房钱付工程款"。这是因为聊天记录里清楚显示:

给您的建议

  1. 签任何协议时,都要同步保存微信、短信等沟通记录
  2. 如果口头说的和协议不一致,一定要在协议中明确写清楚
  3. 协议名称别只写"委托付款确认函",应直接写明是"以房抵债协议"还是"让与担保协议"

核心教训二:房屋实际售价才是关键
某建筑公司拿着备案合同说房子卖了59万元,但法院认定实际只卖了46万元,因为:

给您的建议

  1. 卖房时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写清"实际成交价"和"备案价"的区别
  2. 保留所有收款凭证,特别是银行转账记录
  3. 如果是抵债房,最好三方共同签订"售房款支付工程款"协议

核心教训三:卖房费用谁来承担有讲究
法院判决卖房产生的7万多元费用由某建筑公司承担,因为:

给您的建议

  1. 在抵债协议中必须写明"卖房产生的税费、中介费由谁承担"
  2. 如果担心房价下跌,可以约定"保底价":如"房屋售价不低于X万元,不足部分由某方补足"
  3. 要求对方配合办理过户时,明确写清时间期限和违约责任

特别提醒

  1. 质保金别以为写了"已结清"就真结清了!本案中任某2023年写收据时质保期还没到(2年),所以法院仍判某建筑公司支付3%的质保金
  2. 工程结算单签字前一定要核对清楚,本案任某想主张少算了1万元,但因已签字确认而未获支持

记住:在工程款纠纷中,聊天记录可能比合同更有用实际交易可能比备案合同更真实。遇到类似问题,一定要保存好所有沟通证据,别等到打官司时才后悔没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