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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治疗费可另行索赔,无需担心重复计算 - 桐柏侵权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1 桐柏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案号:(2025)豫1330民初3351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2023年4月10日,司机李光帅驾驶豫RE22**号起重机在桐柏县映山红康养小镇工地施工作业时,将桥墩上的钢构掉落在地上,致使站在该钢构上的孙某摔倒,造成孙某左根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该起重机登记在叶某名下,实际由杨某管理使用(两人原系夫妻关系)。该车辆在某保险某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某保险公司投保起重机械财产保险(含特种设备责任保险100万元)。

2023年12月,孙某就此次事故首次提起诉讼,桐柏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5日作出(2023)豫1330民初4355号判决:某保险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69412.24元,某保险公司在特种设备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8497.17元。判决已履行完毕,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已用尽,但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限额尚有剩余。

2025年2月9日,孙某为取除骨折内固定装置再次住院7天,花费医疗费5446.62元。孙某就此次住院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再次起诉,要求四被告赔偿7966.48元。

法院最终判决:某保险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孙某2029.86元(含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某保险公司在特种设备责任保险理赔限额内支付孙某5936.62元(含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驳回孙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核心观点:后续治疗产生的合理费用可以另行主张,不会被认定为重复索赔。

很多朋友在遭遇事故后第一次拿到赔偿款,以为事情就结束了。但像本案中孙某这样,需要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的,往往会产生新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有些保险公司会说:"上次诉讼已经鉴定过误工期、护理期了,不能再赔了",这种说法其实是错误的!

本案中,法院明确指出:第一次诉讼中的司法鉴定是对初次受伤的总体评定,而后续治疗(如取内固定)产生的费用是新的、独立的损失,就像你感冒好了又得了阑尾炎,不能因为上次赔过医药费就不赔这次的一样。

遇到类似情况,您应该这样做:

  1. 保留所有后续治疗凭证
    像孙某这样,住院记录、医疗费发票、出院证等一定要保存好。这些是证明您确实产生了新费用的关键证据,没有这些"白条",法院也帮不了您。

  2. 别被"已鉴定过"的说法吓退
    保险公司常以"上次已鉴定误工期"为由拒绝赔偿后续治疗的误工费。记住:鉴定的是初次受伤的恢复期,二次手术需要的休息时间是额外的。就像修车,第一次修好框架,第二次换零件,工时费应该另算。

  3. 分清赔偿责任主体
    本案中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已用完,所以后续医疗费由商业险(特种设备责任保险)承担;而误工费、护理费等属于"死亡伤残赔偿"项目,交强险还有余额就由交强险赔付。您起诉时要找准该找谁赔,避免像无头苍蝇一样乱告。

  4. 及时主张权利
    孙某在二次手术后立即起诉,法院才支持了他的诉求。如果拖上几年再要钱,可能超过诉讼时效(一般3年),到时候有理也变没理了。

特别提醒: 二次手术不是"小事"!很多人觉得"就是个小手术,忍忍就过去了",结果耽误治疗或放弃索赔。记住:法律赋予您的权利,该要的就要理直气壮去要。但同时也要理性——法院只支持合理必要的费用,比如住7天院却开30天的误工证明,这种"水分"法院是不会支持的。

最后提醒:事故处理中保险公司说的"已经赔完了",往往只是他们的"省事"说法。您只需要记住:因事故直接产生的、有凭证支持的新损失,都有权依法索赔。遇到推诿,保留证据及时起诉,就像本案孙某一样,法律会还您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