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招投标的 确保中标 协议无效,但保证金仍要返还-镇平县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豫1324民初6398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2023年7月5日,江苏某路桥公司与贵州某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江苏某路桥公司承建"镇平县新能源及智慧农业装备制造产业园项目"中的道路及配套工程,江苏某路桥公司需支付800万元保证金,贵州某有限公司承诺三个月内返还。2023年7月5日至10日,江苏某路桥公司分多次给贵州某有限公司转账800万元。同月11日,贵州某有限公司给江苏某路桥公司出具收据,确认收到项目保证金800万元,并出具委托付款书,要求镇平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0月5日前代为返还该保证金。
2023年9月8日,双方又签订另一份协议,约定由江苏某路桥公司承接镇平县产业集聚区标准化厂房15号楼(除2层外)室内装修工程。江苏某路桥公司按约进行了装修,该楼于2024年4月投入使用。经结算,15号楼装修工程价款为1883733.62元。
然而,贵州某有限公司既未返还保证金,也未支付装修工程款。江苏某路桥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将贵州某有限公司和镇平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贵州某有限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800万元保证金及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3.45%计算),同时支付1883733.62元工程款及利息(按年利率3.0%计算);但驳回了江苏某路桥公司对镇平县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
这个案子揭示了一个重要问题:很多施工企业为了拿到工程,会与"中间人"签订所谓"确保中标"的协议,承诺支付保证金或"中介费"。但这种做法往往违反了建设工程必须依法招投标的规定,最终可能导致协议无效。
关键点一:规避招投标的"确保中标"协议会被认定无效
法院明确指出,贵州某有限公司承诺"确保"江苏某路桥公司获得工程的约定,违反了法律关于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规定,属于"介绍工程""撮合交易"的居间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因此2023年7月5日签订的合作协议被认定无效。这意味着:
- 协议中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日万分之五)不再适用
- 但已支付的保证金仍应返还,只是计算标准变为按银行贷款利率(LPR)计算资金占用费
关键点二:即使没有正式合同,实际施工仍可主张工程款
对于装修工程,虽然江苏某路桥公司没有与总包方签订正式合同,但因为实际进行了施工并交付使用,法院认定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工程已于2024年4月投入使用,因此贵州某有限公司必须支付工程款及利息。
关键点三:不能随意将"中间人"的委托方拉入诉讼
江苏某路桥公司起诉了镇平县某有限责任公司,理由是贵州某有限公司曾出具委托付款书。但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镇平县某有限责任公司有返还义务,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只约束签约双方)。因此,对镇平县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
给遇到类似纠纷当事人的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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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确保中标"的承诺:建设工程必须依法招投标,任何承诺"确保中标"并要求支付保证金的协议都可能被认定无效。不要因急于拿工程而支付大额保证金,这是高风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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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完整证据链:像本案中江苏某路桥公司保留了转账记录、收据、委托付款书、施工照片、结算文件等,这些成为胜诉关键。无论签订什么协议,都要保存好所有书面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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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签约主体权限:签约前要核实对方是否有权发包工程。如果是"中间人",必须查看其授权文件,确认其是业主单位的合法代理人,而非仅凭口头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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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书面催告:本案中江苏某路桥公司多次发函催要(如《请求退款函》《催告函》),这些记录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的重要证据。遇到拖欠,应立即书面催告并保留邮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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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责任主体:不要像本案中原告一样盲目起诉无关方。贵州某有限公司是实际收款方和结算方,才是真正的责任主体。镇平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只是被"委托"付款,没有实际参与合同履行,所以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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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无效≠钱打水漂:即使协议被认定无效,已支付的款项仍有追回可能,只是损失赔偿标准会降低(从高额违约金变为银行利率)。不要因协议无效就放弃维权。
总之,工程承包要走正道,不要贪图"捷径"。即使遇到问题,也要依法维权:核实对方资质、保留完整证据、及时主张权利、找准责任主体。这样当纠纷发生时,才能像本案中的施工企业一样,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记住,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交易行为,而不是试图规避法律的"小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