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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后18个月内不主张优先受偿权将丧失权利-肥东律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1 肥东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122民初604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1年11月30日,合肥某公司(甲方)与安徽某公司(乙方)就“某某外墙涂料、真石漆供货及施工工程”签订《供货及施工合同》,约定:本工程采用不含税固定总价包干方式计价,合同总价为5302355.44元;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85%,办理结算手续后,甲方于收到齐全付款资料60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总价的97%,剩余3%作为保修金在质保期满后返还。
合同签订后,安徽某公司完成施工任务。2023年1月14日,双方签署《工程验收移交单》,安徽某公司将案涉工程移交给合肥某公司。2024年8月23日,安徽某公司向合肥某公司送交《竣工结算资料》,送审金额5364855.44元。合肥某公司已支付4114988.50元。

法院判决:合肥某公司需在10日内支付安徽某公司工程款1187366.94元及利息(分段计算:以1028296.28元为基数从2024年10月23日起、以1187366.94元为基数从2025年2月15日起,按一年期LPR计息),但驳回了安徽某公司要求对工程拍卖款优先受偿的请求。

三、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案件关键教训:优先受偿权必须“卡死时间点”!
本案中,安徽某公司最吃亏的地方是——工程2023年1月14日验收合格,但直到起诉时(2025年3月)才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即要求在工程被拍卖时优先拿回欠款)。法院明确指出:这项权利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8个月内行使,否则自动失效。安徽某公司拖了26个月才主张,白白丢了“兜底保障”。

为什么其他抗辩没用?

  1. “你没开足发票,我不付钱”:合肥某公司辩称安徽某公司只开了部分发票,所以拒付工程款。但法院认为,开票只是合同的“小义务”,不能和付工程款这种“大义务”扯平。就像你去餐馆吃饭,不能因为服务员没递纸巾就拒绝付账!
  2. “你施工有问题,我要扣钱”:合肥某公司单方面发通知说墙面色差、损坏设施要扣款,但没提供安徽某公司签字认可的证据,法院直接不认。自己做的整改通知、罚款单,对方没签字=白纸一张!

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该怎么做?

  1. 死守“18个月”生命线:工程验收合格当天,立刻在手机日历设闹钟!18个月内必须起诉主张优先受偿权(哪怕只象征性要1块钱),否则后期工程被拍卖,你连排队领钱的资格都没了。
  2. 交资料要“留痕”:送结算单、催款函时,必须用微信/邮政EMS(保留送达记录),别傻乎乎只交纸质文件。本案中安徽某公司2024年8月才交结算资料,直接导致97%的工程款晚付了10个月——如果早交,早就能拿更多钱!
  3. 对方扯皮先看合同:如果对方以“施工问题”“没开发票”为由拖款,翻开合同:
    • 付款条件是否达成?(例:本案验收后应付85%,但合肥某公司连85%都没付满)
    • 扣款是否有双方签字确认?(单方面通知一律无效!)
  4. 别自己瞎折腾:墙面色差、整改问题,该留现场照片就留,对方叫第三方维修必须签确认单。没证据的“我以为”“他说过”,法院根本不听!

最后提醒:建设工程纠纷像“打时间战”——你拖一天,利息少赚几百;你忘一个时限,权利直接清零。验收合格后,3天内整理好所有资料(合同、验收单、付款记录),10天内发正式催款函,18个月倒计时开始前务必咨询专业律师。别等钱要不回来才后悔,法律只保护会“掐秒表”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