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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课程被低价售卖,侵权赔偿金额这样算-淮南律师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1 淮南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案号:(2025)皖0402民初3015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李某(网名"ichisaku")先后创作并开设《ichisaku日系Q版团练第一期》《ichisaku日系Q版团练第二期》《ichisaku头像团练第一期》《ichisaku头像团练第二期》《第二期ichisaku日系头像》《第三期ichisaku日系头像》《第四期ichisaku日系头像》《甜甜恋爱日系双人贴贴头像团练课》《ichisaku组合B班假期限定》等课程。以上作品具有独创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视听作品。

2024年11月21日,李某与云南某有限公司签订《著作权许可合同》,约定李某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许可给云南某有限公司。

北京某有限公司出具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显示,云南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7日从"拼多多"平台"哲学课堂"店铺处购买了"一索ichisaku全部绘画课程【一索ichisaku课程】",并通过百度网盘接收了相关课程视频。经袁某确认,该店铺为其所开设。经比对,购买的视频课程与云南某有限公司经许可享有著作权的视频课程一致。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袁某赔偿云南某有限公司1800元(包含维权合理费用),驳回云南某有限公司要求停止侵权和其他赔偿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核心观点及处理建议

核心观点很简单:

  1. 你的网络课程受法律保护:只要课程内容是你自己原创的(比如绘画教学视频、音乐课程等),哪怕只是简单讲解,只要不是照搬别人的内容,就属于"视听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2. 低价售卖不等于不侵权:被告袁某只卖25元,还说自己"不是故意的",但法院照样认定侵权。法律不管你是卖1000元还是1元,只要没经过权利人同意,就是侵权。
  3. 赔偿金额不是随便要:原告要1万元,法院只判1800元。因为:
    • 课程卖得少(只卖了9件)
    • 侵权时间短(发现后很快就下架了)
    • 原告没证明实际损失(比如课程销量下降的证据)
    • 合理费用只有25元课费+1000元律师费能证明

遇到类似纠纷怎么办?

如果你是课程创作者(被侵权方):

如果你是被起诉的卖家(侵权方):

特别提醒:

记住: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别人的课程不能随便卖;但维权也要讲证据、讲道理,漫天要价反而可能"竹篮打水"。遇到纠纷先冷静,保存好聊天记录和交易凭证,该认错就认错,该维权就依法维权,才能真正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