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租赁到期后无法证明对方继续使用房屋则无权索要租金-芜湖律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律师 发布于 阅读:12 芜湖律师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291民初139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案件事实:
2016年5月17日,案外人季某(系被告许某的姑父)与原告芜湖某经济合作社签订《配套用房租赁协议》,承租原告位于芜湖某龙山街道东梁安置小区A区11#房屋。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每月租金1656元,年租金19872元,租金每年支付一次,先付款后使用。合同签订后,被告许某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并向原告支付了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房租。
原告主张被告在租赁合同到期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仍继续使用房屋,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租金59616元及利息。原告提供了陈某向被告的转账记录和陈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作为证据。被告许某否认2017年后使用房屋,称合同到期后已搬离。

判决结果:
法院驳回原告芜湖某经济合作社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三、核心观点与处理建议:证据不足,再"合理"的要求也难获支持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一个关键陷阱:"租期到了,对方没搬走,但你拿不出证据证明他在用,租金就可能要不回来"。很多房东以为"房子明明被占着,钱当然该给",但法律只认证据,不认"我以为"。

为什么原告会输?

  1. 证据太"虚":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没写明用途(比如"租金"),《情况说明》只有书面材料,证人没出庭作证。法院一看:这连"可能"都算不上,更别说"确实"了。
  2. 举证责任在原告: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说"他用了三年房",就得拿出铁证,不能光靠"我觉得""他肯定在用"。
  3. 关键细节没抓住:合同是季某签的,实际使用人是许某。如果当时签合同时明确"承租人"是谁,后续管理会更清晰。

遇到类似纠纷,普通人该怎么做?

如果你是房东(出租方):

如果你是租客(承租方):

通用避坑指南:

  1. 口头约定都是"纸老虎"
    "他说会续租""她答应付钱"——没录音、没文字,法院基本不认。重要的事,必须白纸黑字。
  2. 转账备注是"护身符"
    无论是付租金还是收租金,转账时务必备注"XX房屋2025年1-3月租金"。一个备注,胜过十句解释。
  3. 真要打官司,先问自己三个问题
    • 我主张的事实有证据吗?(比如:他说用了房→我有他签的交接单吗?)
    • 证据够"硬"吗?(聊天记录能截图,但最好有原始载体;证人得能出庭)
    • 拖太久证据还找得到吗?(超过3年,很多证据可能灭失)

最后提醒

这个案子最冤的是原告——房子可能真被用了,但因证据不足输得彻底。法律不是"谁有理谁赢",而是"谁有证谁赢"。无论是房东还是租客,养成"小事留痕"的习惯,比事后打官司省心100倍。合同到期别"装糊涂",该签协议签协议,该清房清房。遇到纠纷先别慌,翻翻自己留的证据:有收据?有记录?有视频?——这才是维权的底气。

(注:本文仅基于公开判决分析,个案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具体问题建议咨询当地律师。)